医疗文书是诊疗过程的原始记录材料,核心是病历、病案及各种诊疗记录,作为对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护理、转归等情况的客观系统记录,不但为医疗、科研、教学提供信息资料,也为政府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健康保险机构等提供有关决策依据。
医疗文书在各类人身保险承保及理赔业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详细的介绍涉及团意险、雇主险索赔一般所需提供的资料,减少因资料收集导致的时间耗费,及避免因病历收集而发生理赔纠纷。
一、医疗文书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
通过病历资料,可以了解:
1、投保险种与事故涉及的损失是否吻合(例如是疾病住院还是意外住院?);
2、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日期,事故发生时间、及治疗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例如保单约定的意外/疾病门诊、住院治疗期);
2、确定出险人的身份;
3、核实有无如实告知(主要是既往史);
4、鉴定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否存在侵权方);
5、剔除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例如意外事故治疗疾病);
可以说整个理赔审核过程中,医疗文书是“决定性证据”。因此在理赔过程中,为了解就诊情况,保司必须先核实医疗文书。
二、保司通过医疗文书一般审核哪些版块?
1、审核医疗发票及医院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2、审核是否存在不属本次事故所致疾病的治疗情况;
3、审核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床位费是否超标,是否包含其它间接费用;
4、审核护理人员是否真实;
5、如有涉及赔偿误工损失或者住院津贴赔偿的,审核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赔偿时间、标准是否合理;
6、审核续医费或二次手术费是否与医疗证明相符、标准是否合理;
7、审核伤残评定与伤情及治疗情况是否吻合,是否合理;
8、审核劳动能力状况是否真实;
9、是否需要营养、标准是否合理;
10、是否需要康复费及标准是否合理;
11、整容费的确定、就治医院及标准;
12、审核所有赔偿标准是否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13、审查转院手续是否符合社保、保单规定程序,审查转院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交通事故需补充:
1、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2、 如事故双方已在交警、调解中心调解,需提供交通事故调解书(原件)、凭证(原件);
3、理赔分割单(原件)以及相关医疗材料(复印件,车辆承保的保司盖章;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及对应发票的费用清单、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等);
如索赔职业病相关费用需补充:
1、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如达到伤残需补充:
1、司法鉴定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原件);
2、 工伤认定书原件;
3、被保险人与伤者本人签订的赔偿协议(被保险人盖章、伤者签字按手印);
4、离职证明(如涉及员工出险后离职的;被保险人盖章、伤者签字按手印);
5、银行转账凭证(打印银行回单);
6、社保中心出具的“未缴纳社保证明”,如当地社保局无法开具证明的,需提供雇主单位盖章确认的“未缴纳社保承诺书”
如身故需补充:
1、死亡三证:
a、死亡证明书(原件,医院出具)、
b、殡葬证(原件),“土葬”需村委会证明(原件、盖章),“天葬”一般特殊区域雇员(原件,盖章)。
c、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派出所出具)。因需办理其他事宜暂未注销死者户口的,需提供未注销证明。
2、雇员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子女为未成年人的提供户口本即可;
3、 雇员第一顺位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盖章,可在村委会、居委会、当地派出所开具);主要针对员工亲属未登记在同一个户口本的情况,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在同一户口本且能互相证明亲属关系的,可直接提供户口本;
4、工伤认定书原件;
5、 被保险人与雇员第一顺位继承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原件);
6、银行转账凭证(打印银行回单);
7、社保中心出具的“未缴纳社保证明”,如当地社保局无法开具证明的,需提供雇主单位盖章确认的“未缴纳社保承诺书”
注: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并不完全相同,并且某些案件还可能存在需要提供特定理赔材料的情况,实际出险案件的理赔材料请以对应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提供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