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董事长退休四年后被逮捕!

文摘   2024-12-25 12:11   陕西  
来源:最高检、中央纪委监委等

湖南建工集团原董事长被逮捕!

12月1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叶新平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叶新平资料图

长期从事建筑工程领域工作

曾获评湖南十大杰出经济人物

公开资料显示,叶新平,男,汉族,1960年1月生,山西太原人,1977年参加工作,199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77年7月至2004年5月,叶新平在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工作,历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年进入湖南建工集团任职,直至2020年退休。他曾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常务副经理,湖南建工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叶新平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还曾获得多项荣誉,包括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工作者、湖南省第五届十大杰出经济人物、湖南省劳动模范等。

据湖南建工集团官网,该集团主要从事建筑安装、路桥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工程项目,是国内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连续8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6月5日消息,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搞钱色交易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1月22日消息,原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叶新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靠企吃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伪造、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漠视组织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持股情况;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钱色交易,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聘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私欲膨胀,大搞权钱交易,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贿赂。

叶新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叶新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

叶新平,男,汉族,1960年1月生,山西太原人,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一级建造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77.05——1979.05,下放长沙县路口乡大山村(知青)

1979.05——1997.12,在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工作,历任施工员、技术负责人、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 等职, 期间在长沙交通学院(现长沙理工大学)学习,取得交通土建专业本科学历

1997.12——2001.08,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01.08——2004.05,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总经理

2004.05——2006.02,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总经理(副厅级)

2006.02——2007.06,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常务副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董事长(2004-2007年在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7.06——2008.01,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常务副经理,北方工程总局董事长

2008.01——2013.05,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3.05——2014.12,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总经理

2014.12——2015.7,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5.07——2017.3,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

2017.03——2020.5,任湖南建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20.5 到龄退休。

退休四年后今年6月被查。

上一任董事长刘运武被判刑11年!湖南建工曾爆发腐败窝案

叶新平并非湖南建工首个被处理的董事长,上一任董事长刘运武于2019年被判刑。

2019年1月15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刘运武犯受贿罪,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决书显示,刘运武曾为多个下属牟取利益。1月15日,知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刘运武态度很好,没有上诉。

庭审现场
刘运武受贿额超900万

公开资料显示,刘运武1954年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长期在湖南建工领导岗位工作:其历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省建筑协会会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运武任职的湖南建工集团成立于1952年7月是湖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一家集工程勘察设计、投资建设、维护运营、设备安装、劳务合作、技术研发等为一体的产业链建筑特级施工企业

2017年5月19日,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属三湘风纪网发布消息称,湖南省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决定给予张常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刘运武开除党籍处分、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将两人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湘风纪网称,刘运武违反政治纪律,与亲属合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有公款购买的高尔夫球卡,并多次由下属企业负责人陪同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事项;违反生活纪律,长期包养情妇,并非法生育一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2月,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武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6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1997至2016年,刘运武利用先后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省建筑协会会长等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职务升迁等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黄某1(另案处理)多次收受贺某1、李某3、曹某1、张某1、傅某等23人及郴州乾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折合人民币计965.3万元,美元3.1万元(按美元与人民币汇率1:6.9425折算,3.1万美元为21.52175万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986.82175万元,其中未遂人民币70万元。另有赃款产生的孳息人民币20万元。刘运武将收受的大部分贿赂交黄某1保管、使用,用于家庭开支,购买理财产品、股票、房产、车辆及以黄某1等亲属名义储蓄、投资等;部分贿赂自用。刘运武、黄某1现已被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计人民币900.0351万元。

刘运武为湖南建工总经理等多名下属牟利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随着身为原湖南大型国企一把手的刘运武案走向判决,其众多下属被牵出。

判决书显示,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周某1从1997年调入湖南建工集团到2010年担任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期间的多次工作调整、职位升迁及日常工作开展上均得到了被告人刘运武利用职务便利的帮助和支持。特别是2007年12月5日任命南方局党委书记。2010年3月31日任命湖南建工集团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过程中,刘运武给予了周某1较大帮助。

为获得、感谢刘运武在职务提拔、岗位调整、日常工作开展上的帮助,周某1分四次送给刘运武计27万元,其中2次计11万元系从南方局财务开支。

2001年9月,冯某在被告人刘运武的帮助下调入湖南建工集团工作。2006年,冯某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总局局长。冯某向刘运武提出想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刘运武予以同意。2007年,冯某先被再次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南方工程总局局长,后又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分公司总经理。之后,冯某多次向刘运武表达希望得到提拔。刘运武予以同意。2010年3月,冯某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南方工程总局局长。2013年,南方工程局董事长即将离职,冯某找到刘运武,要求提拔为董事长,刘运武予以同意。当年,冯某被任命为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南方工程总局董事长兼局长。

为获得和感谢刘运武的上述帮助,冯某分三次送给刘运武计20万元,分二次送给刘运武价值21.3万元的高尔夫球卡2张,以上共计41.3万元,其中含高尔夫球卡的31.2万元系由深圳分公司列支。

2009年,湖南建工集团董事会秘书熊某2向被告人刘运武提出想去基层锻炼。同年8月11日,刘运武主持召开湖南建工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联席会议,任命熊某2为湖南建工集团下属湖南相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山公司)党委书记。8月20日,熊某2正式担任相山公司党委书记。

为感谢刘运武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上述帮助,2010年6月24日,熊某2让相山公司干部郭某4代买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岭生态高尔夫球会价值10.8万元的会员卡1张。后郭某4将该会员卡交给熊某2,熊某2再将该卡在刘运武建工集团办公室送给刘。熊某2将郭某4垫付的10.8万元还给了郭。

此外,被告人刘运武在1997年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兼任深圳公司总经理时便有向总公司提出成立湖南建工集团东莞分公司的想法。2002年7月-2007年,刘运武分别担任、兼任湖南建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南方局董事长、董事长等职务。2002年,尹某认识刘运武后请求负责东莞区域业务。2004年,湖南建工集团东莞分公司成立,在刘运武的帮助下,尹某被任命为东莞分公司总经理。后尹某以湖南建工集团名义中标东莞市莞长公路改造工程第12标段,东莞市茶山污水处理厂工程、东莞市东江大道万江丽水泵站工程、东莞市沙田镇齐沙重建水闸工程。这期间,尹某在东莞分公司开展工作得到了刘运武的支持。

湖南建工集团此前被巡视

作为湖南建工昔日一把手,刘运武案引发外界关注。2018年底,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报道称湖南建工集团爆发腐败窝案,多名高管与中层干部相继被查

在此番窝案爆发前,2016年3月8日至4月8日,湖南省委巡视第五组对湖南建工集团进行了巡视。

省委巡视第五组组长高克勤、副组长夏克利指出,巡视中,巡视组发现和干部群众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执行廉洁纪律方面,领导干部存在以权谋利现象,经营模式存在漏洞和风险,财务管理不规范,亏损项目追责不到位,存在利益分割现象。三是执行组织纪律方面,用人导向存在一定偏差,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不够科学合理。同时,巡视组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干部管理权限转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处理。

2016年8月,湖南建工集团党委发布关于省委巡视第五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称,组织集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关键岗位、投资项目、施工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等填报《湖南建工集团领导人员亲属任职情况申报登记表》和《湖南建工集团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情况申报登记表》,收集集团总公司和下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自查登记表126份,督促各单位对违反亲属任职和公务回避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最大限度降低领导人员的廉洁风险,坚决取缔“家族公司”和“家族项目”

湖南建工表示,全面清理所属单位的分、子公司。对集团范围内分、子公司进行全面摸底,对承包性经营分公司和家族分公司坚决予以取缔,规范经营管理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分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分公司管理。

湖南建工强调,整改利用职务影响力收取好处的问题。开展“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纪律规定》,实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总公司本部领导干部主动上交红包礼金13.2万元,全部存入省廉政账户。

2018年3月,湖南建工集团召开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会议,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在会上强调,集团将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和政治定力,继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周友文指出,要绷紧严规肃纪之弦,坚持问题导向,严肃党风党纪,从严从实管理,监督约束党员干部不越规、不违纪、讲纪律、守规矩。要织好作风建设之网,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始终保持狠抓的勇气、严抓的耐心、常抓的韧劲,驰而不息纠“四风”;广大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始终保持风清气正、干事创业、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

至此曾强调反腐的原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叶新平于今年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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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原董事长被判刑七年!

10月9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委发布《三堂会审丨以单位名义出借钱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将齐翔建工公司承揽的三个工程项目交给四分公司施工以单位名义出借钱款,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刘胜照片)

基本案情:

刘胜,男,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齐翔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10月被免职,2021年6月退休。齐翔建工集团系企业集团,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下设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建工公司”)等国有独资公司,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是齐翔建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齐翔建工公司与其子公司下设分公司,本案中所谓分公司,是指公司相关负责人作为承包人承包经营管理分公司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作为母公司的齐翔建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占股或出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13年1月,刘胜为牟取个人利益,与时任大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王振龙商议成立齐翔建工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刘胜负责投入资金及承揽工程,王振龙负责生产经营,公司经营所得利润由刘胜享有,向王振龙支付每月工资并承诺每年分红,王振龙表示同意,二人还邀请杨维安任四分公司出纳员。2013年3月,刘胜主持召开齐翔建工公司会议,决定成立四分公司,并任命王振龙为经理,王振龙与齐翔建工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四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四分公司成立至2014年9月,刘胜利用职务便利,将齐翔建工公司承揽的三个工程项目交给四分公司施工,四分公司仅以合同标的额1.5%的标准向齐翔建工公司交纳管理费,其余利润由四分公司获取。经审计,上述工程项目已结算,共计获利1105万元。刘胜实际获得990万元,王振龙实际获得115万元。案发后,二人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挪用公款罪。2015年,四分公司注销后,王振龙与刘胜商议以大宇公司第七分公司名义合伙承揽某项目,王振龙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4月,王振龙以七分公司名义与大宇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揽某项目。同年9月,因项目资金短缺,刘胜安排石晓东(时任大宇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大宇公司名义向齐翔建工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在未召开公司班子会议的情况下,批准大宇公司借款。2016年9月,大宇公司将800万元转给王振龙使用。刘胜安排人员制作虚假专题会议记录,并找相关人员补签。2019年8月23日,王振龙还款112.9万余元。2022年5月17日至23日,刘胜、王振龙共同出资687万余元归还剩余挪用款项。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纪委对刘胜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同年9月7日,齐齐哈尔市监委对刘胜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于9月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1月21日,齐齐哈尔市监委将刘胜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12月20日,经齐齐哈尔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齐齐哈尔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月13日,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刘胜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公款罪向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6月8日,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胜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03日,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78号00单元01层01号,法定代表人为西朋。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种植;城市公园管理;礼品花卉销售;园艺产品种植;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8家公司,具有50处分支机构。 

由黑龙江齐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重庆建工集团原董事长被查!

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重庆建工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魏福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魏福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自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网络文本,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魏福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魏福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魏福生简历

魏福生,男,汉族,四川蓬溪人,1962年1月生,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曾任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79年09月至1983年07月,在重庆大学采矿工程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3年07月至1984年03月,在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十井采煤三队、掘进491队实习技术员;

1984年03月至1984年11月,任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十井通风队助理工程师;

1984年11月至1990年06月,任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十井主管副井长;

1990年06月至1991年05月,任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副总工程师;

1991年05月至1995年06月,任永荣矿务局双河煤矿总工程师;

1995年06月至1997年01月,任永荣矿务局生产处处长;

1997年01月至1997年06月,任永荣矿务局副总工程师兼生产处处长;

1997年06月至2001年11月,任永荣矿务局副局长(期间:1998年03月至2001年01月,重庆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学习);

2001年11月至2004年07月,任重庆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4年07月至2005年06月,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局长;

2005年06月至2009年12月,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9年12月至2014年05月,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05月至2016年01月,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正厅局长级);

2016年01月,任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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