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住房公积金的小伙伴注意了!
近期,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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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利息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拟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的利息补贴力度。虽然该《规定》还在征求意见中,但是其中重点,大家仍需关注:1. 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2. 家庭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3.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贷款补充规定》明确,三类购房情形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即:若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上浮比例还可以累加。例如:1. 多子女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60%;2.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80%;若同时满足以上三种上浮情形,最高额度则可以上浮100%,即职工个人申请最高可贷12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最高可贷220万元。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利息补贴通知》拟提高利息补贴标准:1. 对于累计缴存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年以下的职工,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5%提高至10%;2. 对于累计缴存五年以上(含五年)十年以下的职工,补贴标准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8%提高至15%3. 对于累计缴存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职工,补贴标准由历年结息总额的12%提高至20%。当前两项文件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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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2024年10月14日)起实施。取消天津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取消天津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对于在天津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近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优化调整。增加“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本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情形;将“出境定居”提取情形调整为“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将“可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频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频次调整为三年内可提取,每年提取一次。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万元及以下的(不含未结利息),缴存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作为提取申请人时,适用简化办理程序。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1、无自住住房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实行“零材料”智能审批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实现即申即办。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海南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海南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缴存人经海南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海南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