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文摘   2024-06-20 12:16   湖南  

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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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1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152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3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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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员网

|王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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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文丽

衡幼师专马院
马院现有专任教师18人,硕士研究生12人。马院教师坚持立德树人,力争做“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致力于培养担当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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