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保险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
吴某所在公司为其88名员工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吴某系被保险人之一。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保险义务。
案涉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交付保险金责任......该表述应当理解为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事故责任,因此案涉事故的发生并非因吴某无证驾驶导致。
甲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赔,缺乏事实依据。
吴某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故吴某近亲属请求甲保险公司依据涉案“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保险理赔金50万元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众多,尤其对于免责条款的理解,也易发生不同理解。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保险赔偿的“近因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需要分析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成因。
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事故成因,而是对方违规驾驶机动车所导致的事故,那么,即使被保险人本身存在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