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汇总科创板股权激励政策规则(上篇)

财富   2024-12-10 17:04   广东  
科创板开市已经5周年。过去5年,科创板见证了无数创新企业从萌芽期到不断壮大的成长历程,也逐步成为我国“硬科技”企业上市的首选地。

截至2024年12月10日,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已达580家,总市值超过4.6万亿,改革的试验田已经变成了发展的示范田。

科创板股权激励的政策法规环境持续优化,主要包括法律、监管部门管理办法及指引、国央企适用管理办法及指引、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具体如下:

法规政策类别

名称

颁布年份与文号

适用范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

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

全部

证监会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年(证监会令第148号)

上市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年(证监会公告第33号)

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规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国企还需符合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国企还需符合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国资考分〔2020〕178号)

央企还需符合

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

科创板还需符合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2023年修订

科创板还需符合

《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发〔2021〕20号)、

北京国企还需符合

公司规定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

——

“大象股权激励”分上、中、下三篇解析其中的法规政策及指引,助力上市公司用好股权激励这一有力工具。


股权激励是科创板

深化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证监会2024年6月发布《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主要领导表示:证监会推出“科创板八条”,进一步突出科创板“硬科技”特色,健全发行承销、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交易等制度机制,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也提到:“股权激励等基础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还不足等”。

对应“科创板八条”聚焦强监管防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综合施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尊重规律、守正创新的原则,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动科创板持续健康发展。其中第五条专门针对股权激励,指出:“五是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提高股权激励精准性,与投资者更好实现利益绑定。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程序,优化适用短线交易、窗口期等规定,研究优化股权激励预留权益的安排。”

不难看出,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股权激励机制,也离不开投资者的利益绑定,定位“硬科技”的科创板必须运用好股权激励这个有力工具。


《公司法》中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从《公司法》的法规看,是鼓励股权激励事宜的,但需要履行规范的审核流程,并且回购比例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证券法》中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从《证券法》的法规看,是鼓励股权激励事宜的,但对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禁止短期买卖获利的;此外这类主要股东的主体责任是延展至亲属,并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来进行法制实施的。

后续中篇会继续解析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对应的监管政策和指引,敬请期待。


————————————

大象股权激励服务:

优势1:激励方案基于行业深度调研。基于贵司所在行业的深度调研,扎根基本面,全面分析内外部环境,战略机遇等;确保激励方案符合多方利益,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优势2:通过激励方案优化企业价值增长路径。结合贵司战略规划、战略实施计划,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等,确保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优化企业价值增长路径,获得系统性全面成长。

优势3:资深专家团队规划实施股权激励服务项目。围绕激励工具、激励对象、激励价格、授予方案、绩效管理办法等要素,依托大象研究院“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数据库”,配套拥有丰富经验的现场工作专家团队;保障激励方案实施,高质量达成项目目标。

优势4:配套高质量综合资本服务。依托大象集团资本市场资源基础,通过产融结合的资源整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富管理等,助力各方实现收益增厚。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中国知名的IPO咨询机构。前身创建于1998年,总部在深圳,并在北京、杭州、厦门、济南设有办公室。

公司主要为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IPO咨询服务、再融资咨询服务、股权激励咨询及并购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A股IPO细分市场研究、IPO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再融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实施、并购标的可行性研究。基于自身强大的市场研究能力,我们同时也为拟赴香港及美国上市企业提供独立的第三方行业研究与分析服务。
截至目前公司已服务上千家优质中国企业,包括公牛集团、欧派家居、美年健康、香飘飘、珀莱雅、豫园股份、杭可科技、东山精密、跨境通、星辉娱乐、盈峰环境、海格通信、精测电子、创业惠康、天合光能、恒大汽车、TCL科技、美凯龙、苏宁易购、利扬芯片、奥泰生物、贝泰妮、倍轻松等在内的众多优秀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全面覆盖TMT、装备制造、医疗健康、消费品、能源化工、节能环保、汽车及零部件、文化娱乐等主要行业。

公司持续多年荣获“年度最佳IPO咨询服务机构”、“金融咨询服务最佳供应商”等多项殊荣,公司也是多个省市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发展白皮书》指定编著单位。

大象是家有方法论的咨询公司


业务咨询: 139 2373 8080,
189 3866 6566(或长按二维码

加入社群,分享IPO知识!小程序会员和书籍免费拿!

大象IPO
大象投顾旗下的IPO原创资讯平台,中国领先的IPO咨询机构。公司主要为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IPO咨询服务、再融资咨询服务及并购咨询服务。包括A股IPO细分市场研究、IPO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再融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