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认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确认,第三人小何与原告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2年7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小何入职原告公司,在当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2年7月3日21时20分左右,第三人小何骑电动自行车去披萨店取餐送至眼镜店路途中,在食杂店路段摔倒受伤,故第三人小何系在配送时间和配送范围内,履行送餐职责过程中骑车摔倒受伤,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福清市人社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该网络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发起的行政诉讼经异地审理被驳回后,小何继续向福清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今年7月29日,福清法院作出判决,该网络科技公司应支付小何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323707元。
法官心语
外卖员作为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职业,他们在取送餐的途中时常会发生事故。目前的网络平台用工呈现复杂化的特点,一些互联网企业为了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多采用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方式分化用工关系,外卖员找不到准确的用人单位,仲裁、诉讼维权难,该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对法院来说,无论情形多么复杂,劳动关系的认定都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即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如何订立,约定成立何种关系,法院都应当撕破层层“面纱”,以公司考勤、着装管理、派单、绩效考核、工资发放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我们也提醒外卖骑手、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保留好用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产生争议之后,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配送、网约车驾驶等新兴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对于吸纳就业、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2024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也提出要“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相较于传统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方式灵活化”“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任务自主化”“工作场域远程化”等特征,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的管理属性,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造成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实践中,新就业形态普遍呈现出短期化、流动性高的特征,存在大量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以用工事实为准,考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凭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基于新就业形态的特殊性,应当对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判断的三要素标准予以调适,首要考量“经济从属性”要素,而弱化“组织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要素。本案的判决对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