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口出恶言、殴打未成年人 阿斯塔纳一男子获刑六年

文摘   2025-01-13 18:59   哈萨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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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出恶言、殴打未成年人 阿斯塔纳一男子获刑六年

(哈萨克国际通讯社讯)阿斯塔纳市一名男性居民因向自己的母亲说出侮辱性言辞,同时对一名未成年人进行持刀恐吓和殴打等行为,日前被依法判刑。

据内务部消息,阿斯塔纳市刑事法庭日前审理了一起公诉案件。该案中,被告人C被检察机关以“使用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品并采取武力行为(哈萨克斯坦刑法第293条第3部分)”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C在醉酒状态下,于自家庭院当中向自己的母亲索要钱财,并在后者拒绝后口出恶言(内容包含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的内容),将身边的一把椅子抛向住宅入口处。

此时,未成年受害者A从入口处现身,并警告被告人C住手。被告人C随机从口袋中取出一把刀并冲向受害者A,并击打受害者身体三次,至受害者身体受伤。

被告人的所用行为,均在法庭上通过其个人的口供、受害者的陈述、受害者监护人的陈述、目击者的陈述、法庭指定医生鉴定结论,以及视频监控录像得到证实。

检察院根据过往案例,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60条为基础,向法院提出了判处被告人6年2个月有期徒刑的诉求。

被告人辩护律师承认被告人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但认为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情节,应根据刑法第108-1条而非第293条中的条文进行判罚。

受害人的监护人则请求法庭根据最高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处。即依据刑法第293条第三部分,判处7年以下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庭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可以考虑减轻判决的严重程度,但与此同时,其酗酒行凶的行为方式,以及过去有犯罪记录,属于加重处罚的标准。此外,其持凶器威胁和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也属于加重情节。综合考虑下,对被告人C处以有期徒刑6年零2个月的判决,并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失费100万坚戈。

【编译:木合塔尔·木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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