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设备平台是业主公共部位
还是专有部分?
答案见红色粗体字。
基本案情
原告业主宋某与被告业主苏某,家住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双方系相邻关系。
原告宋某房屋北面外墙有一设备阳台,规划图纸显示宋某房屋北面外墙上有通向该设备阳台的预留孔,以便宋某安装空调管道。
因该设备阳台与被告苏某房屋东面的主卧卫生间外墙相连,苏某在房屋装修时将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安装于该设备阳台。
在苏某装修过程中,宋某发现苏某在案涉设备阳台安装空调室外机后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其安装,并向物业公司反映。
物业公司随后向苏某发出了整改通知书,指出空调外机没有放到指定位置, 限期整改等。苏某未予整改。故原告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设备阳台或类似的建筑部分,其所有权的归属要综合考虑建设单位的规划图纸、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
业主行使专有权是有限制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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