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业主,请及时交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自身并不知情。那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业主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方主张物业服务费的前提条件。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是否经过授权,属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与各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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