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是否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问题:采购文件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参数)共有▲号项 24项,非▲号项78项,合计 102项。评分标准写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标注▲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他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该项分为止。上述评分标准中,▲号项的分值为3分,24 个▲号项,合计分值为 72 分。非▲项的分值为 1 分,共 78 项,合计分值 78 分。根据上述分值计算,整体参数合计分值为150分。但采购文件中本项的总分才15分,102个评审因素量化指标,指标分值设置却是每个指标扣3分或者1分。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留言编号:0423-3601530
2.可否以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时,是否可以用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非山寨社团、离岸社团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527-3608903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问题: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比如在虚拟仿真实训综合平台类似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6419-3607060
4.本地化的服务能力评审因素怎么设?
问题: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是否可以设置生产企业在上海有售后服务机构得几分?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2020-10-14
5.技术参数符合性指标是否可以再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咨询一下,1.政府采购过程中,作为技术符合性评审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是否可以进一步作为评分因素,设置成正偏离加分?(此种设置是否从属于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况)。2.“设计相关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作为评审项是否合理?
答: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若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2020-08-27
6.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可以强制要求吗?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答: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7810-3595595
7.不同子公司可否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问题:某国企集团百分百控股多家子公司,同时,这几家子公司参与了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各子公司法人均为不同人),是否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是否属于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
2020-10-14
8.多种产品的采购项目,是否一定要设置核心产品?
问题:1.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 2.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都是核心产品,是否可以不标注?
答: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2020-10-15
9.服务类要求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明及由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
问题:请问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拟投入人员情况》所要求配备的人员(评分项),是否可以要求学历证明及投标人提供为其购买的截止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学历证明及由投标人为其购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是否违反政府采购?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并在履约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明和截止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
2020-10-14
10.报名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何顺延提供采购文件期限?
问题: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为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报名的供应商不足3家。请问:能否在发售期限届满后(即不是在发售期限内,例如在发售期限届满后3天后)发更正公告对发售期限进行延期?如果可以,如果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是否需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如果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020-09-15
11.关于资格审查主体问题?
问题: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想求教非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可否参照87号令交由采购人来审查。
答:对于留言所述问题,资格审查可以由采购人负责。
留言编号:3961-3607050
12.供应商能否通过磋商来补充承诺满足商务要求?
问题:竞争性磋商中某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技术服务条款中要求的实质性商务要求未做响应,评审专家认为其不能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不能进入磋商程序。但采购人代表以磋商文件规定了“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为由,认为可要求该供应商通过磋商来补充承诺满足商务要求。请问这属于可以通过磋商补充响应的内容吗?该供应商能否通过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性评审?
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审查的时点进行规定。实际采购中,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时,满足磋商文件各项实质性要求即可务评
留言编号:1632-3608219
1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是否需要唱标?
问题:麻烦咨询一下,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报价,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读这个容易理解,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唱出?如果不公开唱读,对响应供应商是否不公平? 如果最后报价公开需要唱出的话,是谈判磋商小组审核过之后再唱,还是递交之后就当面唱出?
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得。
2020-08-27
14.对年度内计划未能具体、明确,但工作中又需快速处理的零星项目如何采购?
问题: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单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每年都会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务(单独一次的费用很少),但并不知道数量,因为打官司或诉讼谁也不知道到底有没有,所以不可能有准确的预算。但是按往年的数量来看,是可能一年的所有的案件加起来,总的服务费可能超过当地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先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直接签订合同?可是每年的案件数量不定,从理论上来说,也有可能完全没有案件的,也有可能一年算下来比较多,我们也没法事先算到到需要多少经费呀。如果不经过政府采购,又害怕背上规避政府采购的责任。
答:对于法律服务等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留言编号:4560-3608000
15. 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问题: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么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资质、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资质等这些取得资质本身对于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净净资产有要求的能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留言编号:2225-3663666
同类问题:目前还存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资质证书申请与企业规模有关,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有一个保安服务项目,资格标准中设置了要求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但经查询此证审批条件 要求保安公司“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将此证做资格是否违法?现在尚有很多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与企业年限和注册资本有关,但又必须做为资格门槛。
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留言编号:4318-3664504
16.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指标或要求如何体现?
问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对于产品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必须获得CCC强制认证),时应当放在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中,还是可以在项目需求中明确不允许偏离即可?
答: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留言编号:5190544-Taug
17.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如何设定?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技术参数的设定是否必须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可以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否可以按照采购人的需求设定,是否可以提供检测报告。
答:采购人应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留言编号:2000-3658757
同类问题: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的疑问:对于人造板家具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释放限量》,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124mg/m3。采购人出于择优考虑并结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标准,在编制政府采购需求时将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要求为≤0.05mg/ m3。请问:对于上述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答: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并经市场调查能保证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设置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
留言编号:3917-3664335
18.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是否应当设定核心产品?
问题:某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必须要明确核心产品呢?
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核心产品。
留言编号:2433-3663890
19.同一品牌认定与核心产品设置相关?
问题: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中可否将集成服务设置成核心产品还是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设备中也必须明确明确核心产品。如果硬件集成实施服务类项目三家集成商的集成方案中硬件选型不满足三个品牌是否应废标?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根据评分方法的不同,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留言编号:6716-3662075
20.参考品牌的如何设定?
问题:我单位拟采购一批配电箱,由于不同品牌的开关元器件价格和维修更换率相差较大,为了工程质量及用电安全考虑,拟在配电箱招标文件中列举不少于三个开关元器件品牌以供投标人参考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标,可否?
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留言编号:6797-3664987
21.设定具体数量要求是否一定是不合理条款?
问题:某城管局购买共享单车管理运维劳务外包服务项目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用于服务人员必须满足80人才可能保证项目实施和用于存在共享单车的场地必须满足2000平方才可以保证单车的存放,所以采购需求中设置了要求服务人员不少于80人,且投标供应商用于存放共享单车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以上2点为星号条款,这样设置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留言编号:5203543-fF3Y
22.物业企业服务的物业面积可否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公开招标物业项目,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例如达到多少面积得X分。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鼓励使用物业企业所服务的物业面积作为物业项目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6863-3661689
23.党支部设置可否设为评审因素?
问题:可以在标书中把设立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答: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建议将设立党支部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1326-3661732
24.服务类项目采购承诺项可否作为评审因素或资格性条款?
问题:道路保洁、垃圾分类项目招标争议比较多,一是关于人员是否要求投标时就全部具备缴纳设备的,还是中标后可再招聘。二是必要的服务设施是否可以承诺中标后提供。46号文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服务类招标文件是否必须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必须具备项目所需要全部服务人员,且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服务类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配备的设备是否可以通过承诺方式。如果承诺可以,那是否可以设置已经购买或租赁得分高点,承诺的得分少点。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情形,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允许供应商承诺提供服务过程中具备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或相应设备条件。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留言编号:5231213-NvKP
25.全生命周期成本是否可以设置为评分项?
问题: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 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及“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参考价格分的评审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后续供货价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标人得分参考价格分计算方式计算?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评审方式,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为价格分,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留言编号:6103252-izBd
26.不同品目是否一定要分类分包?
问题:在政府采购实务中经常遇见采购人有意或者无意不按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品目分类分包,而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采购标的物打包成一个大包进行采购,例如学校将学校所需的不同品类的货物集体打包成一个项目同一个包号进行采购,里面涉及的货物品类不一,如办公家具、教具、电子电脑类设备、电器类设备、厨房设备、学校安防设施设备等等选择多种进行打包采购。然后在招标文件里分别设置各品类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检测报告和资质证书等。在社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今天,作为某一品类的专业供应商,显然难以满足此种跨品类项目的招标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此类政府采购活动,这显然不合理且排斥竞争,甚至评审专家的抽取都难以进行分类,但是具体违反的法条不甚清楚,请问这种情况违反政府采购的哪些具体法律条款。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留言编号:6095855-9HgG
27.执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一定要保证有三家以上供应商?
问题:我单位根据任务需要,需购买各类消防车辆,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投诉举报案例,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要把“整车具有工信部公告”作为资格项。由于当前所有车辆面临底盘国五排放标准转国六的转折期,很多车辆特别是大多消防车均未取得国六工信部公告,我单位乃至全国消防救援单位在采购过程中难以满足三家响应的前置条件。请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具备国六工信部公告”资格要求放宽至“投标时提供国六或同类型国五工信部公告,但交车时提供国六公告”?这样的话就可以保证有三家以上单位响应。
答:留言所述,如果国家对底盘排放标准有强制性规定的,应服从其规定。若难以满足三家供应商响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留言编号:5214036-RBwS
28.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同?
问题: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小微企业,能否认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设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投标人为建筑类企业(经营范围仅有建筑工程类,无物业管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其为物业管理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能否对此提出疑问,因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明显与招标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不符,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而作无效响应处理。
答: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应当对照物业管理划型标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可以不认可其中小企业资格,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决其参加投标的资格。
留言编号:4762-3658623
29.中小企业与采购标的的关系如何确认?
问题:《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如学校化学实验室教学设备采购,同类实验室包含了一百多种货物(如棉签、酒精灯、PH试纸等),在采购过程中,是否要求上述所有的货物生产制造商全部为中小企业?若出现其中的某些货物制造商不能满足为中小企业要求,是否应该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留言编号:6132224-wR3a
30.采购标的中的主要标的物与相应配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问题:如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有货物的制造商是中小企业,那么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是不是对投标人(非制造商)不做是否中小企业的要求?同时,货物采购一般都会涉及一些配件,例如开关等。那么,开关等配件的制造商也要求中小企业吗?该如何设定才能避免供应商质疑。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开关等配件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相应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留言编号:9547-3661522
3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投标产品中有部分设备是大型企业生产的怎么办?
问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目前我公司去投标一个项目,195万的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采购人将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我公司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小型企业,但我公司的投标产品中有部分设备是大型企业生产的,比如:音响设备、多功能触摸屏、监控摄像头等。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我公司是否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比如200万以下的监控扩容,集成项目等,设备生产厂商均为大型企业。如果这样限定,我们中小企业就不能参与竞争了。 此类项目应如何操作?
答: 留言所述情形,该公司不能参与项目的投标。针对此情况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明确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调查后,确定是否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留言编号:6096-3664536
32.在校企合作中,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问题:高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必须采购合作企业的货物的情形,是否适宜单一来源采购?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在校企合作中,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若使用企业资金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可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留言编号:9121-3665157
33.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请问:包含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能否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为货物或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还是应按照采购法第四条,建设工程的内容需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例如:采购项目包含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其中建设工程500万元(达到工程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标准),货物2000万元和服务500万元(货物和服务部分与工程建设无关),能否依据87号令第七条,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为货物或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
答:留言所述情形,包含工程类别的综合项目,其中建设工程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实施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
留言编号:1440-3664996
34.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否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问题:财库便函(2020)385号文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请问,属于以上情况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吗?
答:对于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无需履行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留言编号:5175500-HCeL
35.一招三年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如何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问题:请问关于服务类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2年或3年合计下来采购预算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果项目采用一年一续签的方式签署政府采购合同,最多不超过3年。这样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方式?
答: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类别的服务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留言所述项目若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留言编号:7160811-AB5P
36.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是否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那么(1)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是否也不需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2)政府购买服务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综合司]答:网友您好,现就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1)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财政部第102号令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
留言编号:2281-3668698
37. 87号令对同一品牌认定方法,其他采购方式可否参照执行?
请问一下,87号令第31条中对同一品牌下不同投标人投标的情况判定是否适用于竞磋、竞谈、询价等这些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可参照87号令对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的处理规定。
留言编号:9117-3662294
38.关于质疑期的计算问题?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里的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怎么理解?比如于2021年3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并于3月5日收到邮件回执,3月19日某一潜在供应商制作文件时发现其收到的电子版招标文件有损坏打不开,质疑并要求重新招标,那么此时质疑的计算日期应该是2021年3月5日还是3月19日?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供应商在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招标文件,质疑期限从3月5日起算。
留言编号:3154-3672945
同类问题: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确约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开标日期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报名,7月27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请问A公司对于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期的计算是从哪天开始?是7月15日、7月16日、还是7月27日。
答: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于7月15日报名时即应当获取到采购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计算对该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留言编号:5174505-q6uK
39.关于质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资格问题?
问题:现在一个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前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答复质疑不成立,开标当天网上报名发现这家供应商报名了,开标环节未参与,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A供应商质疑符合94号令11条的要求吗?代理机构应该受理质疑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如A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投标,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的资格。
留言编号:6293-3670615
40.质疑答复是否可因调查需要而延长答复期限?
问题:代理质疑回复时回复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束后再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此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包括的内容规定?
答: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义务仅限于其掌握的现有材料,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留言编号:6693-3666411
41.更正公告可否重新质疑?
问题: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若项目发布更正公告并更正了实质内容,原质疑时间已经结束,那么请问:1、质疑时间是否能按更正公告重新开始算?2、或者是只能质疑更正后的内容?
答:供应商如果认为更正后的内容损害自己的权益,应当在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留言编号:7809-3667556
同类问题: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名了某个地区的公开招标政采项目,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1,2,3问题提出疑问,递交了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内容包括了招标文件内容问题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我单位并未就问题4提出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盼回复,望对我单位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谢谢!
答:如采购文件更正后新增问题4相关内容,供应商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新增内容提出质疑。
留言编号:5123128-9TDg
42.服务合同可以一年一签吗?
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表述: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我们遇到的问题是,采购人按一年的预算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明确一年一签,可优先续签,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等字样,这是否属于“服务一签三年”?“服务一签三年”界定标准?
答: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签订服务期限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此事项作出说明,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
留言编号:1212-3658446
43.补充合同如何规定?
我单位的食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万元,供应商A每日按照要求配送食材,并按照实际数量据实结算,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我单位在合同到期前通过政采确定了下一年度的食材供应商B,但由于其他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致使我单位暂时无法与B签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因此2021年10月20日我单位拟与原供应商A签订不超过50万元(不超过原合同10%)的补充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1月1日起至50万用完或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止。 本单位法律顾问认为签订补充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中“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定义,认为补充合同的履行时间已经超出原合同的履行时间,建议我单位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从A处采购。 咨询:我单位在2021年10月20日-31日期间与A签订补充合同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是否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有无其他方法?
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留言编号:6155204-EtEX
44.不同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牌如何认定?
问题:在某一救护车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显示,两家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除产品商标一样外,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法人代表、产品型号、发动机型号等都不相同,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相同品牌?87号令中相同品牌应如何理解?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认定为相同品牌。
留言编号:6114831-vXLf
45.评审专家不遵守评审管理纪律要求,怎么办?
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评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但在实践中,有些评委以要接财政部评标电话、家里有病人、公司有急事等理由,拒绝把手机静音,且听见手机铃声或震动,执意要接打电话。也出现过评委在被限制使用手机后在评审工作当中为难代理人员的情况。请问,对于此类评委有何处罚措施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留言编号:8113206-NK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