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支持吗?

时事   2024-11-25 21:20   河北  

2022年底,朱某与赵某口头约定,由朱某带领工人按照赵某指示在某酒店从事油漆工,工作完成后赵某付给朱某工资。2023年3月22日,朱某带领工人完成全部工作后,赵某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人赵某欠某酒店朱某油漆工班组人工劳务费合计:198344元(大写:壹拾玖万捌仟叁佰肆拾肆元整)现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条上还写明逾期责任:未按上述日期还清欠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落款处有赵某签字并按手印,而某公司及其法人王某作为担保人,也在上面盖了章。
到还款日,赵某支付了13000元后,其余款项就再无着落。几次催要无果,朱某将赵某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某支付劳务费185344元、支付自2023年6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9200余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与赵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赵某未能按欠条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赵某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本案中,朱某未能举证证实某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行为通过了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故该担保无效,朱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某要求赵某支付,以1853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3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未能依约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朱某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主张该违约金计算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违约金较为合适。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支付朱某劳务费185344元;赵某支付朱某以1853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赵某认为,尽管其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责任,但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且在朱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3年6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违约金。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应向朱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结合本案现有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未按照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赵某自行出具的欠条上明确约定载明逾期责任为“未按上述日期还清欠款,每逾期一日,欠款人同意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收款人支付违约金”。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欠条内容对其合法有效。赵某主张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已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违约过错程度等因素,将本案违约金计算方式下调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现赵某上诉主张应按照LPR计算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马娜

责编:王书军 

监制:李建辉   

来源:河北工人报 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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