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可要牢记!!!
“三个规定”有哪些?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有哪些?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有哪些?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办案纪律有哪些?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这些关键不可忘记!!!
“三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应当”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不干预 不插手
不过问 不打探
打招呼,可以~
打个招呼?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