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9日,李某驾驶云G3***2号小型轿车沿开远市祥云路由南向北行驶,05时45分许,行驶至开远市祥云路落云尚品小区门口路段时,该车车头右前侧与刘某驾驶停放在道路东侧停车位上,车牌为云GF1***8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受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认定:当事人李某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酒精浓度为64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当事人李某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交警提醒
(注: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
微信号|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新浪微博|@开远交警
图文编辑:杜梦萍
校对:李云忠
审核:崔云、市公安局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