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实际上是集合了保险合同法、保险机构法、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法律。人寿保险肩负了养老保障、关护弱势群体的功能,立法及监管等各个层面均采取了相关的制度设计,使得人寿保险产品相对其他的金融甚至财产保险产品有更高的安全性。从保险机构及保险监管的角度,较高的准入门槛、严格的监管规定,包括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及保险保障基金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均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那么,从人寿保险合同的角度考虑,我们手上持有的保单本身是不是安全的呢?如果安全,这样的安全性是否会一直持续呢?
一、对人寿保险合同安全性的“兜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热衷于评析该法条的主要系金融从业者,大多从文义上对92条进行较为积极的解读,即:“即使保险公司撤销或者破产了,大家手上的人寿保险合同会由金融监管局指定新的保险公司接受,原先确定享受的合同权利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那么,这样的解读是否准确呢?另外,疑问比较多的是:《保险法》92条第二款明确表示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包括投保人,这样的设计意欲何在?
查阅《保险法》92条的实践案例,2007年,保监会第一次动用了保险保障基金,接管了新华人寿;2018年国家又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批准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在内的安邦系股权;2020又设立瑞众人寿接管华夏人寿。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的批复》(深金复〔2023〕94号),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受让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及相应的资产、负债。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履行以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名义签署的保险合同义务。
从上述人寿保险公司被接管的实践来看,截至目前,无论是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其持有的保单权利并未受到影响。人寿保险合同的“安全”指的主要是在寿险合同的长周期,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主体依人寿保险合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二、《保险法》修订的展望
根据《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保险法修订草案被提上日程。翻阅一些媒体新闻,有媒体就宣称: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将新增关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的相关内容。
我们不能以过去的眼光看待未来发展,尤其对于人寿保险这种特殊的长期资产。《保险法》作为极具目的导向的一部法律,其很多内容的调整过程不会经历像修订《民法典》那样,反复进行激烈的法理论证。对被接管的保险合同进行利率标准的调整极可能是《保险法》的修订内容。对于已经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客户持有的保单预计不会产生新的影响;对于将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超过一定利率标准的合同条款很可能会被调整。
至于会按照什么标准调整?结合国务院对人寿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的要求,调整的利率标准除了可能参照当时的利率上限,也很可能直接与接任者的经营能力进行挂钩,类似于调整为分红型产品。
目前我们国内的保险市场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规模上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务院发布的保险行业“国十条”也强调保险作为耐心资本,要充分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的功能。银行的短期理财存在期限错配,不可能长期持有资本;私募基金等产品也缺少足够强有力的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可以预见到,未来的长期寿险规模预计将持续增高,未来的人寿保险行业将会和资本市场进行深度融合与绑定,而资本市场的一大特点就是收益与风险的不确定性,届时将更加考验各家险司在资本市场的盈利能力。
作者:虞伍
编辑:文宣部
作者简介
虞伍律师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江苏省律协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证券期货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某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盈科全球家族传承中心南京中心副主任。曾供职于国家金融监管系统。
执业领域:家族传承、金融证券、民商事争议解决、破产重整、金融犯罪风险预防
邮箱:yuwu@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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