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学术   2024-10-09 17:18   江苏  



前言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条款被概括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实践中常因该条款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发生争议,本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一事”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一事不再罚”所指的“一事”,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首先,“一事不再罚”原则仅适用于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于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将共同参与的违法行为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人”,根据具体情形对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且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其次,一个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应理解为指违法行为人基于一个主观状态实施了一个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示例:甲在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作虚假宣传,这是一个违法行为,甲在该期间内处于持续违法状态;前述期间内,甲在数个网络平台作虚假宣传,因甲仅有一个主观故意,仍应当视为其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二、“不再罚”是指不能实施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对于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并没有不能实施“两次以上”处罚的限制


(一)“不再罚”是指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款文义明确表明,“一事不再罚”中的“不再罚”是指不能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不包括罚款以外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换言之,罚款以外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可以实施两次以上。


(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

应当分别实施罚款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目前常见观点为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择一重者处理,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分别处理,但是仅能予以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应择一罚款重者作出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仅规定了不同法律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均规定了罚款时的处理方式,该条文明确行政机关应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处理。所以即便是择一重者处理,指的也是择一罚款重者处理;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时应择一重者作出处理的观点,实际上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作出了脱离文义的错误理解。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并未排除行政机关根据同一个违法行为所违反的不同法律规范分别作出处理的权力,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仅能择一重者作出处理的义务。“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违反数种法律规范的同一个违法行为,选择一重者作出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要求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原则,会导致处罚结果与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当,也没有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不同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法条竞合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第一种情形,是该违法行为只侵害了一种法益,但是不同法律规范对其处理方式均作了规定,学理上称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并不涉及不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此时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理,如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

比较典型的法条竞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存在该条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二)想象竞合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另一种情形正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侵害了数种法益且不同法律规范对其处理方式均作了规定,学理上称为想象竞合。


根据主管部门是否相同可将想象竞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同法律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另一种是不同法律规范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并未因主管部门是否相同而设定不同的处理方式。无论主管部门是否相同,均应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处理,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这一原则,而不是择一重者作出处理。


示例:乙将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乙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乙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其既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又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法》与《商标法》中的行政主管部门均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故,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第六十条规定对乙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理,但是仅能对乙予以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示例:某出版社丙明知出版物含有淫秽内容仍复制、发行,丙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但是其既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故,应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丙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根据其违法经营额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出版社对丙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罚款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为《出版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设定了罚款这一处罚方式,应根据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对丙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韩嘉嘉

编辑:文宣部


作者简介

韩嘉嘉律师

韩嘉嘉,律师、企业合规师,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执业领域:建设工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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