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检察院、法院、工商联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民生   2024-09-05 16:00   海南  

忠诚  担当

公正  廉明

  近日,屯昌县检察院、法院、工商联联合发布《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指引,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控指引梳理了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常见法律风险点,主要内容包含合同签订和履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企业用工、企业行政管理和案件执行等6个方面近90个常见法律风险问题,整体上囊括了与民营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等领域法律问题,旨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提示,有效提高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工商联党组书记陈静表示,以法律服务有效促进“两个健康”是优化营商环境、回应民企诉求的现实需要。工商联将不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企业合规建设、细化矛盾纠纷化解、优化企业诉求办理,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向“优”而行,为全民营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屯昌县人民法院、屯昌县工商业联合会围绕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联合制定《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归纳总结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常见法律风险问题,帮助广大民营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事前合规建设,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和现代企业治理水平,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企业高质量发展。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一、合同签订履行方面

(一)缔约形式

我国法律对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虽然都予以保护,但口头合同在涉诉后往往因“口说无凭”,造成企业举证困难,带来败诉风险。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缔约。包括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等,都应以书面方式固定。

(二)合同关系的主体

1. 合同订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

作为企业专司合同订立的人员,除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深入了解国家基本的经济政策,以及把握国家对某个行业基本的导向,防止对经济、政策的把握不准,增加投资风险。同时要掌握国家金融、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知识。

2. 核实签约主体资格

部分民营企业为了达到经济交易快捷、简便的目的,订立合同过于草率,对订约主体的审查过于简单,产生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企业签约,应重点核实对方签约主体:①对方企业实际签约人非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审查签约人是否取得公司授权,授权范围和权利行使时间等,同时要求加盖对方公司印章,否则易出现表见代理、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②对方企业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无相应的经营许可(法律对某些行业做了限制性规定,如医药、机械制造等行业),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③审查合同主体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④避免与对方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特是在签订建筑承包工程合同,或者现场招商活动中,对方往往以某某项目部、办公室等名义签订合同,企业应该特别谨慎。内设机构本身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遇到这种情况,应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加盖公司印章。

3. 严格约束管理己方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及时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附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公司印章的文件。负责接洽业务的人员被取消代理权或者离职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妥善保存对方签收凭证

4. 审查签订合同所需的必备文件

法律规定签约前需完成必经程序的合同应提前审查对方是否提交了完备相应程序的书面资料。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在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当要求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文件。

5.确保多份合同内容一致                                                                           合同是重要的贸易凭证,也是发生法律纠纷后重要的裁判证据。书面合同应当一式多份,缔约各方各执一份,要保证多份合同内容、签名主体、盖章主体以及签订时间完全一致。在签署多页合同时,最好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文本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对方采取换页、添加文字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避免将补充内容书写于合同签章之后或者仅书写于其中一份合同之上,最恰当的做法是再订立一份书面补充协议,防止产生法律纠纷。

6. 准确把握合同意向书内容

签订意向书不要贸然作出实质性承诺,实践中有的协议尽管名称为意向书,但内容却对签约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做了约定此类合同对签约各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外,意向书不要承诺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切认为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随意作出。

7. 避免倒签合同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倒签合同生效时间与实际履行时间不一致往往导致合同有关期限规定产生逻辑冲突和混乱同时也可能会出现合同的交货、验收、付款的时间及条件前后矛盾等情况,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也会给日后可能涉及到的诉讼程序埋下举证困难的隐患。

8. 明确当事人身份信息或名称住所

合同应当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企业名称)身份信息,并留存对方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签约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委托授权材料等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要确定当事人住所,有利于决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等事宜。

9. 进行必要的信息初查与核实

对首次合作的陌生人(企业),特别是在对方主动找上门谈合作的情况下,要警惕其提供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切不可被眼前利息蒙蔽理智,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查询,如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信息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免费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该网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官网)等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以降低交易风险。

(三)合同履行规则

1. 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在签订标的金额较高的合同时,应核实签约主体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注册资本比合同标的额低且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防范对方违约的风险。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要审查对方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处分作出保证。另外,要核实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是否一致,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2. 明确产品质量和规格

明确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合同对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尽可能表述准确、清楚,使标的物特定化。同时,应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

3. 明确价款支付的时间、金额、支付条件及方式

明确约定计算价款或报酬的方法,避免语言多义导致价款计算差异。约定价款有多种计算方式的,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避免因经济利益差距导致各方主张不同计算方式从而引发诉讼。对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或期限的,要对条件能否成就或期限对合同全面履行所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科学准确地预判。

4. 明确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要慎重确定。履行方式应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最为适当的方式。

5. 明确结算人员、方式、流程

明确双方结算人员、对账方式,双方沟通尽量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寄收注意使用合同主体邮箱,并随时注意保留固定相关沟通资料,对特别重要的资料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对方签章确认,特殊情况可通过公证方式保存

6. 明确履约定金及违约责任

合同中要约定定金、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定金的,务必注明“定金”字样,不要使用“订金”、“保证金”、“押金”等字样,避免无法认定定金。

7. 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认为“争议解决”部分的内容都大同小异不予重视,殊不知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对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以是否对己方利益存在影响作为出发点,约定争议解决方法进行预判,做出符合己方利益的选择。约定选择仲裁的,选择哪一家仲裁机构要具体、清楚,不能笼统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无法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

8. 注意合同核心条款的效力问题

对一些决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在约定之前首先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避免因合同条款无效造成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特别是格式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9.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以书面方式进行

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

10. 及时对存在可撤销情形的合同主张撤销权

对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或者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权利义务约定显失公平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11. 合同履行要选择可靠的付款方式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或其他可以保留凭证的支付方式,使用现金支付的,应索要尽可能详尽的收款凭证,并妥善保管留存,否则可能造成对支付情况举证不能的后果

12. 及时提出验收异议

在买卖合同或其他有验收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方要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组织验收或拖延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将可能视为验收合格,丧失索赔权。

13. 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密工作

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对自方企业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要主要做好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悉和使用人员范围,因磋商、履行合同必须向对方提供的,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

14. 及时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己方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5. 对方违约及时止损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己方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

16. 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及时提出

如对对方通知解除合同有异议,合同约定了异议期限的,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或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无法支持。

17. 用好债务人代位权、撤销权

如果对方企业或个人对己方企业负有债务,对方企业或个人有其他到期债权,但对方企业或个人却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债权,从而影响己方债权实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范围内代替对方行使债权。若作为债务人的对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己方造成损害的,己方可以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己方在知道(该“知道”并非己方主观认定的时间,而是有证据证明的“知道”时间或者有证据推定“应当知道”的时间)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或者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该项权利。

18. 注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如果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为了保护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须有明确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内容。

19. 审慎选择企业融资主体和途径

企业在选择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或互联网金融企业,弄清楚贷款利息的计算以及延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避免陷入“套路贷”陷阱。同时,要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的权利义务要清楚明白,防止对方在签署合同后补填加重己方责任的内容。

20. 慎重解约

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履行合同带来影响,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最好与对方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

(四)担保合同

1. 审慎作出担保承诺

企业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清楚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应由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不利后果。

2. 注意保证合同细节

对方提供保证担保时,务必要求对方作出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避免出现“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有可能造成保证不成立。己方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明确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没有明确约定,将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3. 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己方是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主张,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债权人如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这里需要注意,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应首先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主张。

4. 完善抵押手续

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在签署抵押合同后应及时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己方丧失实现抵押权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将可能使己方权利后于其他在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企业。如果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5. 要确保对质押物的占有

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在签署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或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将无法保护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在占有质押物之前验明质押物的种类、型号、品质,避免实际质押物价值低于约定质押物价值,影响担保的效果。

(五)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签订前考察合作方技术能力

部分技术服务企业刻意隐瞒或者夸大自身技术条件,进而导致违约,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前认真考察对方的技术能力。

2. 规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一是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约定明确,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验收标准随意变动。二是对技术成果、后续改进后的相关权利归属约定明确。三是对技术合同中风险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明确。四是对技术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进行合理约定。

3. 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用语规范

行业术语、技术术语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尤为重要,如果不规范使用极易引发纠纷。比如“独家许可使用”,究竟“独占许可使用”还是“排他许可使用”,不同的解读意味着不同的权利范围。

4. 利用现有技术研发的权属审查

利用使用现有技术或者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应对现有技术的权属进行审查。如果现有技术是第三人享有知识产权,则该项现有技术不能自由实施,需要经过许可。但实践中,部分企业不加区别地利用现有技术进行开发,最终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停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后续研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也应明确约定,避免纠纷。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 禁止违法发包工程

部分参与建筑活动的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承包方,或者承包方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使用收取管理费,或者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获取中间利益。实际施工人为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往往只能牺牲工程质量,容易引发纠纷。

2. 规范合同签订及价款结算

部分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合同文本不规范,对主要条款如人工、材料、结算程序、结算人员等约定不明确等,往往容易引发纠纷。

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公司的印章造假情况突出,个别有资质的公司默许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违法刻其印章并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印章载明的公司往往以印章并非其公司印章予以否认。

部分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和结算时,不注意审查对方的身份和权限,导致签订的合同和结算文件对发包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3. 实际施工人增强证据意识

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为主的实际施工人大多数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对增量工程、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结算程序等未及时通过签证单等书面证据固定,或者对已形成的证据未妥善保管,导致诉讼中举证困难,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司治理方面

(一)公司设立

1. 完善设立公司相关程序文件

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繁杂,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由各股东共同制定、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必须完善保存。特别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各股东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2. 提前预防公司经营出现僵局

科学设计股权架构,最好不要设置50%对50%的股权结构或者各三分之一的股权结构,突出一方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或者相对控制权,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公司章程尽量不要设置过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议决的事项,对部分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制定具体的限制,并且对行使一票否决权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约定解决办法。同时,对公司僵局情况下股权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二)股东出资

1. 落实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对方的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2. 预判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风险

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解散、破产两种法定情形出现时,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对对方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情况应当了解,准确预判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给股东及公司经营和发展都带来风险。

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股权转让

1. 重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要注意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作出了特别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无特殊约定,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和风险。

2.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股权转让

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进行确认,避免事后转让方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妨碍股权流转。若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的,亦应事先向名义股东进行确认,避免名义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四)公司清算

1. 按期成立清算组

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 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书面通知债权人

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股东会决议

1. 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治理公司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召开股东会讨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关权利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2. 公司决议符合规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该决议的效力,导致商事行为处于可撤销的风险。

(六)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利,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七)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线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知识产权方面

(一)做好产品研发前的风险评估

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先应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产品实用性不强等问题,防范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二)明确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

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全程留痕。技术研发与他人开展合作,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权属约定不明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被合作方夺走,不能获得独占许可,企业也可能因此丧失竞争优势。

(三)对研发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要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成为公共免费资源,而致企业利益受损

(四)委托技术开发明确验收标准

企业在对外委托技术开发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目标技术的最终验收标准,应当包括目标技术拟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可以被客观测量的数据指标,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而无法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五)审查受让的知识产权权属

通过受让、许可等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六)商业秘密保护

对企业在研发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要予以关注,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资料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避免资源泄露并被竞争对手获取。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员工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明确对工作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同时,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措施。对需要“拿出去”与其他企业合作的技术,尽量以专利的方法予以保护,否则应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并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的物理保密措施。

(七)商标保护

1. 注意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使用臆造类标识或任意性标识,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

2. 重视对注册商标的“源头”维护

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注意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和拟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避免因权利冲突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3. 加强对注册商标的日常管理

要增强对经销商正品意识的灌输,实践中存在因商标注册人不主动、不积极宣传商品的真伪,导致经销商、消费者缺乏辨别正品的能力和手段,误购进或者购买侵权商品,既冲击了自己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又给企业品牌造成了负面影响,以致价值贬损。

4. 重视防伪技术在注册商标上的应用

部分企业使用的商标中防伪技术含量不高,仿冒成本较低。实践中发现,商标易于复制、仿冒,导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发生。

(八)著作权保护

1. 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护

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2. 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使用的图片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尽量避免因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并未付费的图片而陷入版权纠纷,或者与广告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企业对所购货物之上是否附有他人的知识产权难以做到全部心中有数,要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而且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一旦将来被权利人起诉,企业才有办法从合法来源的角度进行抗辩,以避免损失。

(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升级,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个人信息已不仅是个人隐私问题,还涉及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甚至人身安全等问题。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不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并欲以此牟利,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利,甚至可能损及自身商业信誉、利益乃至触犯刑法。

(十)全方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对自有产品不要过分依赖单一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企业用工方面

(一)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企业违法转包业务面临风险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三)企业不要违规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形式规避全日制用工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仍应按照全日制用工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工作环境、内容、工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规避其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应认定劳动者在用工期间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证据都是证明企业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的良好方法。

(五)企业要查验新入职员工信息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充分了解新入职员工的信息,核实其入职信息是否真实。用工单位要制定《入职申请表》,查验新入职员工的身份信息,要求新入职员工做入职健康检查。企业可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供其与先前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书面保证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六)企业与劳动者达成的相关协议要保留好证据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可按劳动者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要求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注意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八)约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

企业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若因企业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九)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定程序

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未经过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十一)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

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企业正确行使权利,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应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做好劳动者离职后的后续工作

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办理,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完整保存企业用工资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应当由企业保管。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其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形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已离职的员工,至少保存上述材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五、企业行政管理方面

(一)依法登记管理企业

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否则将面临罚款、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如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未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进行经营活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都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制定公司相关制度

1. 制定公司章程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认为章程用于应付工商注册登记,大多使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内容也简单套用《公司法》条文。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往往充满不确定性,容易导致诉讼,尤其是对中小企业投资者可能不利。

2. 制定公司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对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的规定,是全体员工行动的规范和准则。建立和健全作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践中发现有企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告知员工,该规章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企业以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管理往往是违法的,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

(三)妥善管理公章

许多民营企业都存在对公章使用的不重视,管理公章不严格规范的问题。公章放置随意,盖章不审签、不登记,在发生纠纷后也弄不清是否是自己企业的真实印章,诉讼中提出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者不知情的抗辩理由也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甚至有的民营企业,为了经营便利,一次性在多份空白合同或者介绍信上加盖公章,这些行为都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此外,企业还应重视骑缝章的使用,特别是在多页合同中,规范加盖骑缝章是防止合同相对方偷换合同内页的有效方法,从而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的几率。

(四)企业运营遵守法律法规

1. 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防止因不正当竞争被行政处罚。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或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都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遵守广告管理规定

企业应对广告的商品种类、形式、内容作出细致严格的审查,规范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行为。不要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避免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甚至因广告宣传不实被消费者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合法合理避税

企业应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税务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企业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纠正认识上的偏差,避免“该缴不缴、可避不避”,纠正一些习惯性的不合规做法,防止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避免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因税收问题被追究责任。

4. 避免价格管理风险

企业产品必须明码标价,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哄抬物价,不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不实行价格歧视等行为,特别是对《价格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予以避免

5. 避免环境管理风险

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若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则会受到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案件执行方面

(一)正确行使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最后履行期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执行法院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正确认识债权实现存在的风险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三)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协助法院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行使举证权利,认真履行举证义务,如因怠于调查和举证,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上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财产状况的,权利人应依法及时申请执行法院进行调查。

(四)及时提出采取执行措施申请及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及时请求执行法院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当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对裁决不服的,依法行使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属于其所有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五)对相关单位不当行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认为审计、评估报告不当,拍卖机构在拍卖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六)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被执行人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义务,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将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对企业、个人的信誉将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限制高消费等,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限制出境,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给生活、出行带来诸多不便。企业如果有阻挠、抗拒执行,或转移、毁损、藏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来源:屯昌县工商联

编辑:黄克宝




屯昌县人民法院

请关注我们!

屯昌法院微博:tcfy02@163.com




屯昌法院
司法公开,司法便民、利民,与民众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