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民生   2024-09-10 17:34   海南  

忠诚  担当

公正  廉明


开栏的话:


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人民法院报》开设了“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咨询答疑。为进一步推动法答网的有效使用,海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将结合工作实际,转发相关内容。














问题: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答疑意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中驾驶人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情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驾驶人作出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只能作为评判的考量因素,不能仅凭此当然认定驾驶人存在重大过失。例如,驾驶人仅因通常认为的一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对方完全没有过错或者造成的是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仍会被评判为“全责”;反之,如果一方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等重大过失,但对方驾驶人同时存在醉酒驾驶等更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可能会评判对方驾驶人为主责,无证驾驶一方因此仅被评判为次责,但在侵权责任过错评价上,可以评判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认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应当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全案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来源:海南高院

编辑:黄克宝




屯昌县人民法院

请关注我们!

屯昌法院微博:tcfy02@163.com




屯昌法院
司法公开,司法便民、利民,与民众交流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