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应如何维权?

情感   2024-09-08 06:01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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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的神圣殿堂中,忠诚与信任是维系双方情感的基石。然而,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背叛,不仅动摇了这份基石,更擅自处置了本应由双方共同守护的财产,这无疑是对婚姻契约精神的严重践踏。在面临感情背叛和财产受损的双重打击之下,作为配偶应如何维权来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跟随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代理的苏月的案例来共同学习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01. 案 件 纪 实


苏月与张秦的故事,如同许多平凡家庭的缩影,始于2010年初冬的温馨与誓言,他们感情甜蜜,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共筑爱巢。婚后不久,他们便迎来了如天使般可爱的女儿,生活简单而充满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幸福似乎逐渐褪色。2020年,张秦的心悄然偏离了家庭的轨道,与同事刘灵陷入了情感的漩涡。苏月对此一无所知,依然沉浸在为家庭付出的忙碌与满足中。直到2021年的那个深秋,一切美好被突如其来的真相撕得粉碎。刘灵的出现,带着她与张秦的亲密照片,以及那个无辜孩子的存在,像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让苏月的世界瞬间崩塌。她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那个曾经承诺要守护她一生的男人,竟会做出如此背叛之事。

在愤怒与绝望交织的情绪中,苏月开始寻找答案。她翻阅着微信记录,每一笔转账都像一把利刃,刺入她的心房。85万元,这个数字让她心痛不已,更让她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已经千疮百孔。面对背叛与欺骗,苏月没有选择沉默。她深知,为了自己和女儿的未来,她必须站出来,于是2022年年初,苏月前往律所委托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月以坚定的姿态,将丈夫张秦和第三者刘灵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张秦在婚内向刘灵的转账等赠与行为无效,刘灵向苏月返还所有受赠金额及相应利息。

在诉讼的过程中,刘灵矢口否认张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85万元赠与给其的行为,称其与张秦虽确有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存在赠与如此巨额财产的行为,并且张秦的转账包含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且大多都用在了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张秦作为孩子的父亲,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以上款项不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分到法官之后,律师立刻向法官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协查函》调取张秦自2020年至2022年的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以及支付宝交易流水,通过整理调查所得交易流水发现,张秦在与苏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第三者刘灵进行转账,数额竟然高达150万元,比苏月自己查询了解到的85万元高出了近一倍!并且有多笔带有“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带有“老婆”“亲爱的”“宝贝”“宝宝”等亲昵称呼的备注。

确定最终的转账数额之后,律师向办案法官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要求返还的数额由85万元变更为150万元,并返还相对应的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了张秦和刘灵之间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赠与行为无效,但是恋爱期间刘灵向张秦的部分应予以抵扣,最终判决:

一、张秦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刘灵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刘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苏月120万元。

刘灵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苏月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正义与尊严,虽然这段经历给她留下了深刻的伤痕,但也让她变得更加坚强与成熟。


02. 律 师 分 析


本案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纠纷,也即婚内一方出轨并向婚外第三者转账,该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一)张秦向刘灵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二)刘灵是否应当返还全部获赠金额。

一、张秦向刘灵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张秦在与苏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灵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并基于此不正当关系向刘灵进行了巨额转账及消费,数额高达百万余元。二者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背弃了社会公德,侵犯了苏月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给苏月的精神上、心理上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张秦向刘灵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灵进行大额转账及消费的行为,苏月均不知情亦不认可,事后更未追认,且该处分行为的作出并非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为维护其与刘灵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的需要所作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二、刘灵是否应当返还全部或赠金额?

对于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方,另一方是有权主张追偿一半还是全部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具体到本案中,张秦在与苏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刘灵进行转账及消费,严重损害了苏月的财产权益,刘灵应当将以上受赠所得金额全部予以返还。


03. 温 馨 提 示


婚姻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如果婚姻中出现了变故,面对遭遇爱情背叛和财产损失的双重打击,不要怨天尤人,更不要自怨自艾,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04.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5. 作 者 简 介


李 露 律 师

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部电影频道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常驻嘉宾。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业务范围涵盖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共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办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当事人好评。李露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普法,多年来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2023年6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成立“李露家事法律工作室”。李露律师团队编著《如此家事》一书。目前担任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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