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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月与张秦的故事,如同许多平凡家庭的缩影,始于2010年初冬的温馨与誓言,他们感情甜蜜,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共筑爱巢。婚后不久,他们便迎来了如天使般可爱的女儿,生活简单而充满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幸福似乎逐渐褪色。2020年,张秦的心悄然偏离了家庭的轨道,与同事刘灵陷入了情感的漩涡。苏月对此一无所知,依然沉浸在为家庭付出的忙碌与满足中。直到2021年的那个深秋,一切美好被突如其来的真相撕得粉碎。刘灵的出现,带着她与张秦的亲密照片,以及那个无辜孩子的存在,像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让苏月的世界瞬间崩塌。她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那个曾经承诺要守护她一生的男人,竟会做出如此背叛之事。
在愤怒与绝望交织的情绪中,苏月开始寻找答案。她翻阅着微信记录,每一笔转账都像一把利刃,刺入她的心房。85万元,这个数字让她心痛不已,更让她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已经千疮百孔。面对背叛与欺骗,苏月没有选择沉默。她深知,为了自己和女儿的未来,她必须站出来,于是2022年年初,苏月前往律所委托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月以坚定的姿态,将丈夫张秦和第三者刘灵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张秦在婚内向刘灵的转账等赠与行为无效,刘灵向苏月返还所有受赠金额及相应利息。
在诉讼的过程中,刘灵矢口否认张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85万元赠与给其的行为,称其与张秦虽确有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存在赠与如此巨额财产的行为,并且张秦的转账包含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且大多都用在了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张秦作为孩子的父亲,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以上款项不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分到法官之后,律师立刻向法官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协查函》调取张秦自2020年至2022年的银行流水、微信交易流水以及支付宝交易流水,通过整理调查所得交易流水发现,张秦在与苏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第三者刘灵进行转账,数额竟然高达150万元,比苏月自己查询了解到的85万元高出了近一倍!并且有多笔带有“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带有“老婆”“亲爱的”“宝贝”“宝宝”等亲昵称呼的备注。
确定最终的转账数额之后,律师向办案法官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要求返还的数额由85万元变更为150万元,并返还相对应的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的意见,依法认定了张秦和刘灵之间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赠与行为无效,但是恋爱期间刘灵向张秦的部分应予以抵扣,最终判决:
一、张秦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刘灵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刘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苏月120万元。
刘灵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苏月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正义与尊严,虽然这段经历给她留下了深刻的伤痕,但也让她变得更加坚强与成熟。
本案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纠纷,也即婚内一方出轨并向婚外第三者转账,该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一)张秦向刘灵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二)刘灵是否应当返还全部获赠金额。
一、张秦向刘灵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张秦在与苏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灵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并基于此不正当关系向刘灵进行了巨额转账及消费,数额高达百万余元。二者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背弃了社会公德,侵犯了苏月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给苏月的精神上、心理上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张秦向刘灵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刘灵进行大额转账及消费的行为,苏月均不知情亦不认可,事后更未追认,且该处分行为的作出并非因为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为维护其与刘灵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的需要所作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二、刘灵是否应当返还全部或赠金额?
对于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方,另一方是有权主张追偿一半还是全部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具体到本案中,张秦在与苏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刘灵进行转账及消费,严重损害了苏月的财产权益,刘灵应当将以上受赠所得金额全部予以返还。
婚姻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如果婚姻中出现了变故,面对遭遇爱情背叛和财产损失的双重打击,不要怨天尤人,更不要自怨自艾,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 露 律 师
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部电影频道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常驻嘉宾。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业务范围涵盖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共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办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当事人好评。李露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普法,多年来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2023年6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成立“李露家事法律工作室”。李露律师团队编著《如此家事》一书。目前担任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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