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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先生与罗女士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离婚登记,当时二人约定,根据其《离婚协议》的约定,苏先生与罗女士的婚生女小苏由罗女士抚养,苏先生每月应该支付4000元作为抚养费,并且随时享有探望以及接走孩子的权利。为了保障小苏的成长,苏先生和罗女士离婚之后并未分居,二人仍旧一同居住在婚内共同购买的房子当中,对于小苏的健康成长,苏先生可谓殚精竭虑,即使当时夫妻二人约定婚生女小苏由罗女士抚养,苏先生仍旧担负起了抚养女儿的责任。此外,为了保障婚生女小苏的成长,苏先生谨遵《离婚协议》的约定,在离婚之后,按照约定通过银行及微信共计向罗女士转账30余万元,这里面包含苏先生包含苏先生为小苏庆生的生日装饰费用,以及苏先生为罗女士庆祝母亲节的费用等。苏先生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向小苏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责任,未曾想到小苏的母亲罗女士竟然否认苏先生上述的转款是给付小苏的抚养费,居然起诉苏先生要求支付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0万余元,苏先生闻此感到伤心又气愤,于是找到律师希望由律师出面来解决这个事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先生与罗女士离婚之后,向罗女士转账的30余万种是否已经包含了应当支付给小苏的抚养费?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律师认为,罗女士与苏先生离婚后,双方仍与原告小苏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抚养照顾婚生女小苏,苏先生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已经足额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用,罗女士的诉请于法无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原告罗女士与被告苏先生离婚后,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考量,双方仍与孩子共同居住生活。被告苏先生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现实中积极承担抚养义务,时刻关注、守护、陪伴孩子的成长,承担了更多的抚养责任和义务,也承担了孩子大部分的花费,本不具有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但出于对孩子的爱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苏先生还是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后多次向原告罗女士转账,支付抚养费用合计30余万元,金额远远超过了约定的支付标准。现原告罗女士要求被告苏先生支付抚养费20万元,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不影响其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罗女士与被告苏先生于2020年协议离婚时,确认原告小苏由母亲罗女士抚养,苏先生需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被告苏先生应依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抚养费。鉴于原被告均确认,罗女士与被告苏先生在离婚后曾共同居住生活,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在被告应付的抚养费总额中应酌情扣减。最终判决苏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2万余元。
当婚姻走到尽头,离婚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时,请记住,孩子是无辜的,守护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为了孩子的幸福和健康成长,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帮助你们更好地处理这一敏感时期:
1. 明确抚养费的支付细节: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双方同意不分开居住,也应该在协议中注明这一点,并说明抚养费的用途和支付方式,以减少未来的误解。
2. 保持沟通畅通:即使婚姻关系结束,作为父母,你们仍然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定期讨论孩子的成长情况、教育需求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孩子生活的重大决策。
3. 记录每一笔支付: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支付,都应该做好详细的记录。这不仅有助于证明已经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还可以在出现争议时提供有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李 露 律 师
李露律师,女,中共党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陕西省三八红旗手;西安市三八红旗手;省妇联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西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莲湖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公益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首批听证员;西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西部电影频道融媒体《家事有约》栏目常驻嘉宾。
李露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研究及代理,业务范围涵盖非诉讼调解、婚前婚后财富规划、婚姻家庭关系修复;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等业务。共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女性特有的观察力和亲和力,做到情与法相结合,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办理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深受当事人好评。李露律师热心公益,积极普法,多年来持续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行公益普法宣讲,开展婚姻家事普法讲座百余场,线上线下累计受众人数多达百万余人。2023年6月在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成立“李露家事法律工作室”。李露律师团队编著《如此家事》一书。目前担任西安市妇联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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