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大讲堂⑨】普法微课堂——浅谈新《公司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文摘   2024-10-11 09:36   辽宁  

浅谈新《公司法》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大成为会审议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浅析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关注的部分重点内容及应对措施。


一、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制

新《公司法》

1、内容概述

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本条规范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期限,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该规定,公司章程也可于五年期内自由设置,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缴纳则直接改为严格的实缴制(新《公司法》第98条),这就意味着注册资本重回实缴制。

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将须严格遵循五年期内实缴的规定,存续的认缴制公司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期补足。

2、实务关注重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考虑到资质申报等经营要素,行业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过高”的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实缴的规定中,国务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并没有进行特殊规定,故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应认真筹划自身资产及出资子公司的资产结构,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调整资本结构以符合新的监管要求。对于施工企业注册资本臃肿的情况,为避免新《公司法》所带来的加速出资风险,施工企业应予研判后对其注册资本予以减资瘦身。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对企业的影响外,施工企业还需要注意新《公司法》强调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的重要性,注意其明确虚假登记及不实信息公示的法律责任,注重企业信息公示及企业信用管理,避免违法处罚及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二、出资义务承担、加速到期

与公司人格否认

新《公司法》

建设单位资金风险是影响施工总承包企业生产经营的较大风险,随着近年来建设单位违约风险的增加,施工企业维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实务中施工企业维权的困境是在与建设单位维权案件中,即便取得了生效判决,如果建设单位本身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那么施工企业也很难取得回款,企业利益仍然难以保证,面对这种困境,在新《公司法》出资缴纳加速到期门槛降低的新规中,或许可以寻求到救济途径,具体分析如下:

1、内容概述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本条规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触发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核心是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保障与公司债权债务的平衡处理。在新《公司法》逐步收紧股东认缴出资的背景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门槛亦同步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进一步在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同时,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该条款明确出资期限未届满、未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也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新的偿权思路,即考虑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2、实务关注重点

实务来讲,建筑工程领域建设单位通常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股份交割等环节很可能存在注册资本未实缴的问题,即便不是项目公司,建设单位的注册资本情况、股权结构仍有可能成为施工企业维权的突破点,同时必须考虑的是,新《公司法》的加速到期制度同样对负债率高的施工企业产生股东清偿风险。




1. 建设单位资金风险防范:施工企业应更加强化招投标阶段的风险防范,在承接建设工程初始对建设单位的资本结构、股权信息等进行充分调研,评估项目资金来源和建设单位履约能力,从新的股权出资等方面审慎研判项目情况,从根源防范风险。


2. 维权过程中的有效措施:在与建设单位维权过程中,可在立案之处就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出资下次的股东,争取在立案之时就将出资瑕疵的股东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另外仍可以考虑“双重加速到期”,即若股东的股东亦存在未实缴出资问题的,可在执行阶段尝试要求其一并加速到期。


三、法定国有企业合规管理

新《公司法》

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在新《公司法》中增加了针对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并在177条规定: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本条法规将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的要求从部分规章提升为基础法律,实际上提到了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三个体系,这与国有企业已经启动的风险合规建设遥相呼应,合规立法进一步促进和加强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进程。作为国有性质的施工企业,要持续推进“法律合规风险内控”一体化建设,夯实内部体系建设对抗外部行业或市场风险。


以上为新《公司法》中涉及国有性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部分重点内容,企业应对新法律法规出台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跟随政策法规调整经营思路,助力企业发展。

供稿单位:合规发展部

编辑:倪越超    孙   超
审校:吴可越
终审:孟祥龙    李   立

立主办:党建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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