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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协议量确认
【江西】联动结果公布
【新疆】评级结果公布
【阿拉善】遴选结果公布
【江西】加快确认联动结果
江西
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阳光集中挂网采购工作,加强价格管理,2024年11月29日发布了《关于公示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请相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加快核验产品信息,于2024年12月13日前提交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将暂停网上采购资格。
特此通知。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0日
江西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示第二批次医用耗材挂网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针对前期存在价格投诉的产品,结合相关企业反馈情况,经核实外省挂网情况,现下调472个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暂停198个医用耗材的网采资格。同意接受价格调整的企业,依企业申请调价后开放网采资格。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0日(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阿拉善
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
按照《阿拉善盟关于开展2024年第四季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局对参加2024年第四季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的企业报名资料进行了审核,已于2024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对审核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通过遴选的配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企业遴选结果
通过阿拉善盟2024年第四季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3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15家(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通过名单中首次报名参加自治区医药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需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lbzj.nmg.gov.cn/ggfw/hallEnter/#/Index)进行注册认证,上传信用承诺书,待自治区审核通过后,企业进行资质维护;完成企业资质维护后电话告知我中心。
三、其他要求
通过名单中已注册认证通过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我中心会及时开通配送区域,待开通配送区域后,配送企业可联系生产企业在系统内建立配送关系。各配送企业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入“阿拉善盟配送企业联络群”(申请时需备注企业全称)。
联系人:董文静 潘雪姣
联系电话:0483-8350180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新疆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和《关于建立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新医保〔2020〕136号)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通报的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新疆医药企业案源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要求,现对有关企业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情况予以公告(详情见附件)。
电话:0991-880219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日
(具体附件见泰茂公司网站:http://www.ylqxzb.com)
山西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组织开展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第二年协议量确认工作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确认主体
上一年度参加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
二、确认方式
医疗机构通过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医用耗材数据填报系统”-“脊柱”(https://hc.tjmpc.cn:10137/#/login?redirect=%2Fdashboard),选择“第二年协议量确认”模块进行确认。本次确认的协议采购总量不得少于上年度协议量的90%。
具体操作可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为保证数据确认工作的严肃和准确,各医疗机构提交数据时,须上传经医疗机构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双签字确认的盖章件。医疗机构完成填报后,需要市医保局进行审核并提交省医保局。
三、填报时间
医疗机构操作时间: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26日
市医保局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
四、注意事项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要约,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协议采购量。未完成首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在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登记系统”-“脊柱首年协议量完成情况”模块内(https://hc.tjmpc.cn:13780/#/login?redirect=%2Fdashboard)上传经分管纪检工作院领导签字的未完成理由盖章件,并交由各市医保局统一汇总后,报送至省医保局。未完成的量累计到周期内下一年度,医疗机构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
(二)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下调采购量的,须另行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需调整的采购量,经市医保局审核批准后向省医保局申报,在省医保局审核同意后调整并公示医院提交的说明。
五、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用户名密码沿用原用户名密码。需重置密码的请联系各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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