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法律新名词——“远洋捕捞”式执法

文摘   2024-09-16 00:13   安徽  

网上疯狂流传一张杭州基层派出所发出的“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的注意通知,里面醒目地提及“如果外地公安没有在本地公安的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拍照取证”。

此举获得一众拍手叫绝。原因为何?民营企业家们被搞得人心惶惶,生怕哪天就被趋利性“远洋捕捞”或“以刑化债”式执法。
近日,一则知名浙企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的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中,有法律界专家指出,“远洋捕捞”式办案,指的是有逐利之嫌的跨区域执法,其根源在于地方财政困境催生了“趋利性执法”,由于罚没收入归于地方财政,这就对地方司法产生了影响。

“远洋捕捞”式执法

部分司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这种执法行为,有逐利之嫌,类似于在远离本土的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因此被称为“远洋捕捞”式执法。

近年来,这种现象频发,专家和学者呼吁加强规范和治理。例如,市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本部门的异地执法规范,尽可能避免“逐利执法”和“远洋捕捞”现象。此外,学者们还建议将罚没收入归中央财政,以减少地方财政困境对趋利性执法的影响。

总体而言,“远洋捕捞”式执法反映了当前一些司法机关在异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法治化手段加以解决,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具体案例,包括但不限于异地抓捕民营企业主、罚没外地企业财产的事件,以及跨省蹲点寻找资产质量好的企业下手的执法行为。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影响

财产安全威胁: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跨省逐利性执法的现象,使得民营企业在面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时,不仅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还可能遭遇刑事责任追究。这种执法行为不仅威胁到企业的财产安全,部分案件还容易造成对企业家人身自由的侵害,极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家对营商环境的信心。

营商环境信心受损:逐利性执法现象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跨省执法中表现明显,针对民营企业家,影响营商环境信心。这种执法方式往往缺乏合理性,导致企业及其经营者在法律面前感到不公,进而影响其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对市场的信心。

经济效益影响:虽然严格控制远洋渔业企业数量和船队规模、严打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远洋渔业产量产值未受影响、反而稳中有升。然而,“远洋捕捞”式执法可能导致企业在合法经营过程中遭遇不必要的干扰和成本增加,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

国际形象受损:非法捕捞活动不仅损害环境,还会导致企业损失收入、工人失业和政府税收减少,并破坏环境。如果“远洋捕捞”式执法被外界解读为政府对非法捕捞的纵容或忽视,将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和声誉。

合规成本上升:为了应对“远洋捕捞”式执法,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合规管理,包括加强内部审计、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等,这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

如何界定司法机关异地执法的合法与非法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对跨辖区执行案件要求以委托执行为主,异地执行为辅。这意味着在进行异地执法时,首先应通过委托当地法院来执行,而不是直接前往异地执行。

在异地执行之前,必须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包括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在本辖区外居住或经营,并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异地监管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可能导致“立案难”、诉讼时效不确定性等问题,影响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异地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避免滥用权力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刑事案件立案关,公安机关应当严把罪与非罪、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禁趋利执法。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司法机关异地执法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是否遵循委托执行原则、是否符合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是否获得执法发生地国家的同意、是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确保执行过程的安全和公正等。

内容来自:LAWTalk 法言法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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