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仅两天,就得多给500万元吗?

文摘   2024-09-16 00:13   安徽  

案情简介

张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某公司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分13期支付张某工程款850万元。如某公司就上述约定任意一期未按时间和约定数额履行,张某有权按照全部总工程款135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在履行过程中,除了第十一期延迟两天付款外,其余十二期全部按时履行。2024年2月22日,张某以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为由申请执行50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某公司以已全部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债务,仅一期存在轻微履行瑕疵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对于张某申请执行500万元是否适当,应作如下分析:首先异议人是否存在故意。根据异议人的履行情况及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异议人某公司主观上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其次,异议人是否已履行完毕。本案中,作为案件执行依据的(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系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即异议人某公司就某项目建设工程款拖欠纠纷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结合该调解书第一、五项的约定,若第一项履行完毕,双方争议的工程款即支付完毕。异议人在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28日共计13期分期还款的实际履行过程中,除2023年5月份第11期分期还款延迟两天履行外,其余均系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即异议人在(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协议,确认协议的目的显然是确保异议人按约还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异议人第11期还款延迟2天,但客观上异议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后续申请执行人先后受领了异议人第12和13期共计140万元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的规定,结合申请执行人在受领异议人全部履行后数月才又就(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申请执行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以行为对第11期的履行时间进行了变更,构成对调解协议的默示变更,故案涉(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实质履行完毕。最后、异议人的轻微瑕疵履行是否给申请执行造成损失。本案中,异议人已实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异议人延迟履行给其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的证据,而申请执行人却要求异议人承担(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多付5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显失公平。综上所述,异议人某公司已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目的已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已履行完毕,因此,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受理条件,遂作出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张某不服该裁定,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之间围绕双方争议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的确认,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实质履行原则作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的审查标准。实质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化,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实质履行原则有助于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民事调解书虽然不等同于执行和解协议,但本质上也是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因此实质履行原则可作为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是否履行完毕的审查标准。一、申请执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异议人拒绝履行,且根据异议人的履行情况及根据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异议人主观上有积极还款的意愿。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系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确认,协议签订的目的是异议人按约还款。在本案中,异议人第十一期还款延迟2天,客观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在相互交往和经济活动中,公民有适当容忍的义务,也要具有宽容的心态,形成良性和谐关系,以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虽然异议人有延迟履行的行为,但仍在申请执行人可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异议人虽然第12期和13期支付延迟几天,但后续申请执行人又先后受领了异议人第12和13期共计140万元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的规定,结合申请执行人在受领异议人全部履行后数月才又就(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申请执行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以行为对第11期的履行时间进行了变更,构成对调解协议的默示变更,故案涉(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实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消灭,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都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和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中,异议人已实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异议人延迟履行给其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的证据,而申请执行人却要求异议人承担(2022)鲁1322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约定的多付500万元工程款的责任,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异议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目的已经实现,且异议人的履行行为并未造成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认定异议人已实质性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未成就,强制执行应依法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性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相互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编写:王影星、王义祥
来源:郯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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