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各地公检法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文摘   2024-09-14 00:13   安徽  

陕西: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下简称拒执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此举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尽快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通告敦促,凡在陕西省内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等,自觉及时到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明确对于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14种拒不执行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也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号召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并公布举报电话。
此次专项行动是陕西省公检法机关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行动,将进一步巩固完善公、检、法等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现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转自:陕西高院)
临漳:为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8月19日下午,临漳县人民法院邀请县检察院、公安局相关部门召开移送拒执联席会,县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庭参加。

  会议上,法院通报了上半年涉拒执案件移送、审理的相关情况,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立案、证据收集、法律程序等难点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典型案件分析总结。
本次会议就我院执行局拟移送的10件案件,逐案分析研讨,对下一步工作达成了一致意见,为联合打击“拒执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会上强调要发挥移送拒执联席会的作用,切实利用案件磋商通报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意见的反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下一步,临漳县人民法院将会进一步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的联动配合,协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公检法合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常态化,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来源:临漳执行)

北安:为进一步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加强公检法打击拒执犯罪、虚假诉讼犯罪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8月22日下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北安市公安局、北安市人民法院共同召开关于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虚假诉讼案件协作机制联席会。市公、检、法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初步讨论形成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虚假诉讼案件的协作机制》。公安机关、法院相关负责同志与我院刑事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充分探讨拒执犯罪、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立案侦查等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与会领导、干警围绕如何精准打击拒执犯罪和虚假诉讼犯罪问题,纷纷参与讨论,为完善相关工作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下一步,我院将以此会议为契机,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作,继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和虚假诉讼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打击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稳定一方,有效遏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和权威。(来源:北安检察)

桐庐:8月12日上午,桐庐法院与桐庐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召开全县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公布典型案例,并发布联合公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干警代表,市民代表,当事人代表和媒体代表等受邀参加。桐庐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国军主持发布会。

所谓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闻发布会上,桐庐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国军介绍了打击拒执犯罪整体情况。2023年以来,在桐庐县委、县委政法委领导下,桐庐公检法持续深化打击拒执犯罪,“以打促执”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共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21件22人,公安机关立案17件;审结并判处刑罚7件8人,促进实现债权300.62万元。
桐庐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国庆公布了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督促被执行人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推动提升社会公众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认知,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桐庐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季剑炜发布了《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联合公告》,明确即日起桐庐公检法将联合在全县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行为。
下一步,桐庐法院将协同桐庐公安、检察院依托“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健全打击拒执快侦快诉快审机制,同时引导、支持当事人提起自诉,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类案件,联合打击一批,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此外,也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转自:桐庐法院

若尔盖:为畅通打击拒执犯罪沟通渠道,强化公检法协调配合,聚焦拒执犯罪的打击合力,8月14日,若尔盖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召开打击拒执罪工作联席会议。


01联动协调

会议传达学习了省、州关于打击拒执犯罪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检法参会人员分别从自身职能出发,就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中线索移送、立案标准、证据收集、协同配合等方面进行交流发言,并对相关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逐案研判,着力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堵点”问题。

02落实成效

一是要依法统一立案、起诉、裁判标准,确保案件办理流程通畅,提高成案率;
二是公检法各部门要分工明确,提前沟通、相互配合,保持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
三是要强化宣传、注重引导,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

03长效机制

此次会议强化了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思想认识,凝集了协作合力。下一步,若尔盖法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健全拒执线索会商研判机制,为建设诚信若尔盖、法治若尔盖贡献司法力量。(转自:若尔盖县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
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3年12月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凡在江苏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人民法院支持、鼓励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江苏法院线索举报电话:

南京中院:18951990948

苏州中院:0512-68552758

无锡中院:0510-82226888

常州中院:0519-83980110 

镇江中院:0511-84439110

扬州中院:0514-82926666

泰州中院:0523-89555110

南通中院:0513-68506775

盐城中院:0515-69665900

淮安中院:0517-83010666

宿迁中院: 0527-84329110

徐州中院:15005209001

连云港中院:0518-85295298

南京海事法院:025-85359692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5952185456

特此通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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