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澎湃新闻从北京东城警方获悉,近日东城经侦支队成功侦办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该案中多名嫌疑人互相串通,共同合谋,采用假结婚、假离婚、伪造借贷关系,虚构抵押合同等手段,利用法院达成司法调解,进而强制执行,以达到其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在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抵押借款等方面尤其突出。据警方介绍,参与虚假诉讼众人中,有的是夫妻关系,有的是多年好友关系,有的是同事关系,甚至作为法律精英的律师也参与共谋。案情显示,2023年8月,东城经侦支队接法院转来杨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经对诉讼材料认真梳理,民警梳理出涉案相关的十余起诉讼,涉及东城、大兴、丰台、北京二中院等法院。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王某、谢某某夫妻两人于2016年将两套房产卖给了亲戚,当时未签订纸质合同,后谢某某反悔卖房。为达到要回房产的目的,谢某某不惜铤而走险,动了虚假诉讼的歪脑筋,采用了假结婚过户、假借款,用房子作抵押、炮制多笔转账流水等多种手段来欺骗法院,骗取法律文书。“让人惊讶的是,执业律师尹某也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其在明知虚假的前提下,竟多次为谢某某出谋划策,最终被侦查员发现了马脚。”东城警方表示,目前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诉讼人维护自身权益应通过合法途径,不要采取虚假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不要尝试以身试法。”警方为此提醒,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纪律。律师朋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以上转自:澎湃新闻)2022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律师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依法诚信诉讼。
一、隐藏关键证据,规避仲裁程序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A律师是原告冯某的诉讼代理人。冯某表示其与前男友王某恋爱期间,曾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借给王某225万,但王某一直未偿还,后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冯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法庭上,A律师表示被告王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承认欠款225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在法官询问被告王某有否出具过借款凭据时,声称借款凭据因被王某撕毁而无法提供。法官多次告知法庭纪律以及说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及其律师均保证如实陈述,原告冯某还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其后,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曾向原告冯某出具《借款凭据》,凭证上明确记载了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关系、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还约定了仲裁条款。更离谱的是,该《借款凭据》竟然一直掌握在A律师手中!法官立即要求冯某和A律师就《借款凭据》的情况进行解释原告冯某:当初A律师看过证据后,认为《借款凭据》有瑕疵,还涉及仲裁,若提交仲裁处理的话费用更高,就建议我先向法院提起诉讼。A律师第一次说法:这个嘛,双方之前确实没有对每一笔借款都出具借据、借条。这个《借款凭据》是后来补签的,只是对之前借款的结算,严格来说不算借条。考虑到当时王某已经出现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就先赶紧起诉了。A律师第二次说法:哎呀,这个《借款凭据》因为原告冯某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所以尚未生效,与本案的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仲裁条款也与本案无关,就没有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认为,原告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本案中,《借款凭据》是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借贷凭据,亦是证实原、被告间借贷关系确立最为直接的关键证据,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会直接影响到法院依法裁判的结果。《借款凭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更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的主管分工与权限,原告本应在起诉时即将此证据予以提交。A律师本应积极引导原告诚信诉讼、还原事实真相,但却引导当事人刻意隐瞒有仲裁条款的关键证据,且前后解释自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的明显故意。A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妨害了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在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泰某公司起诉称与元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并为元某公司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却遭元某公司拒绝付款,要求元某公司支付服务费265万元及违约金。法庭上,双方均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和服务内容、拖欠服务费的数额予以确认,而且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此后,经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工作,并要求泰某公司补充提交已实际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证据。此时,泰某公司却以元某公司已确认欠款为由,拒绝补充证据,要求法院直接按元某公司确认的欠款判决支持泰某公司诉请。经办法官明确告知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后,泰某公司才告知法官,《技术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是虚构的,并未实际履行;其与元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与案外公司有其他纠纷,为了所谓快速“一揽子”解决纠纷才签订了这么一份假合同。而这个证据假、法律关系假的彻头彻尾“假官司”,竟然是原告律师B主导撺掇炮制的!法院认为,原告泰某公司、被告元某公司隐瞒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直到知道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时才告知法院事实真相;B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参与虚假合同的签订磋商,刻意隐瞒真相提起诉讼。三者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客观上妨害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扰乱诉讼秩序。原、被告双方及B律师均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承认错误。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两公司分别罚款6万元,对B律师罚款3万元。B律师组织促成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虚假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依虚假合同起诉至法院,在开庭时均未如实陈述,并申请法院调解。若法院未经严格审查即按双方确认的“事实”出具调解书,后果将不堪设想,不但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规定,法院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来源: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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