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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时候,我们申请商标是按照“一标一类”来申请的,即一个类别提交一件商标申请。但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修改意味着我国的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一标多类”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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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申请文件少,降低申请时信息被填写的错误率
2、更好保证审理速度相同、标准一致
当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上同时提交注册申请时,由于审查时的主客观原因,很难有相同的审理速度,而且商标申请实质审查阶段很大程度会被分配给不同审查员审理,而不同审查员的主观审查标准亦存在差异。因此,一标一类申请的审查结果,很难有一致的审查标准。
然而,上述不利情况,申请人却可以通过提交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来避免。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会由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以此避免上述因审查员主观审查标准存在差异而产生不同审查结果的情形,提高审查质量,并且保证审查进度的一致。
3、便于商标后期管理
一标多类商标只有一个申请/注册号,方便申请人对商标及商标注册证的查询、保存及管理。
如果申请人对一标多类商标提交变更、续展、转让等申请时,一标多类商标仍然在申请文件准备方面占有更加简洁方便的优势。
“一标多类”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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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申请整体审查时间可能会被延长
如前所述,一标多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会由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会在同一官文上体现。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其他程序不予分割。
此种情况下,在商标申请阶段,若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在一个或者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被要求补正或者被提交异议,该商标所有的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都要等待相关补正或者异议完成后,才能进入下一步流程。因此,若一标多类的申请商标遭遇到前述情况,则其整体的注册申请审查审理完成时间必然会因此而被延后。而若申请人针对多个类别上的同一商标注册申请采取的是一标一类申请,则即便部分类别上的注册申请遭遇到补正或者异议程序,申请商标依然可以在其他类别上先行获得注册。
2、所有类别必须一并续展/一并转让
一标多类商标在进行续展/转让时,必须对其核定的所有类别一并办理。相对来说,没有那么一标一类那么灵活。
3、商标规费上无优势
商标申请注册收费标准,采取一标一类与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需要缴纳的商标规费是相同的,一标多类申请并无费用上的优势。
综上,“一标多类”除申请提交阶段可以在申请文件的准备上省力,在后续商标续展、转让等商标管理上会出现诸多限制。建议商标申请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权衡一标一类注册和一标多类注册两种方式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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