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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VS夜郎古酒
SHANG BIAO QUAN
11月12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夜郎古酒发布夜郎古酒业关于与郎酒公司商标相关纠纷案的严正声明称:已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合称郎酒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判定夜郎古酒公司等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6402395元。
关于此次诉讼案件中,1、“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是否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2、“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郎酒。而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明显是支持了郎酒的诉讼请求。
此案在审查中,夜郎古酒公司在“夜郎古”商标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成为了夜郎古酒,改变了“夜郎古”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属于对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夜郎古酒公司认为,商标的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因此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连在一起使用是对商标最本质、也是无可避免的使用方式。在案大量证据显示,在商标后加“酒”的使用方式符合酒类标签使用规范和行业惯例,郎酒公司自己也在其“郎”“青花郎”“红花郎”等注册商标后加注“酒”使用。那么事实上,酒-古酒-夜郎-,核心转变是否成为了夜郎?在所属领域白酒里面,夜郎和郎,怎么会被认知,是否属于近似?
判决中提到:“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在“郎”注册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主观并非对通用名称的善意、正常使用。
判决书还提到,因被告多次申请注册“夜郎春秋”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被告在明知使用该标识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仍继续使用,属于恶意侵权行为;同时该标识亦未与原告注册商标形成市场区分,二者使用在相同产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这个案件再次提醒了大家,商标就是企业的命根子,一旦侵权,后果很严重。品牌还是得尽早注册,免得以后被抢注了,连自己的品牌都用不了。另外是,规范使用商标,重中之重,注册与使用保持一致尤为重要,这也是日后维权,防止撤三,提供真实准确证据的由来,更是可以防止竞争对手在漏洞之上做文章,这也是大企业每一次调整商标字体字样,logo更换及时注册的缘由。遵循商标法,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使用和申请,由判决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企业申请自己合适的商标,用积极手段去救济,不可强行一直申请,浪费公共行政资源,恶意实施侵权行为。
而在后续声明中,夜郎古酒称对此判决不服,后面将进行上诉,小编在这里也和大家持续关注,我们静待最后的双郎之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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