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高质量发展,提高残疾人生存生活质量,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5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 105 号)、自治区党委深改委审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9〕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需求筛查、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维修、回收更换、效果评估、产品配送、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对残疾人家属、监护人、雇主和康复服务人员等进行培训指导。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坚持保基本、全覆盖、重实效、公益性、市场化的工作原则,由各级残联及其所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执行。《补贴目录》由自治区残联制定并每两年修订一次,明确规定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含假肢类适应性训练)、使用年限、评估要求等。市场上销售的、未列入《补贴目录》中的新型辅助器具,参照《补贴目录》中的同类产品执行补贴。鼓励各县(市、区)在《补贴目录》的基础上,增加辅助器具适配产品种类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五条 具有宁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 6 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适配《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产品价格在 600 元以内的(含 600 元),按照产品购买价格足额给予补贴;产品价格超过 600 元的,按照产品购买价格的 80%予以补贴,补贴数额不得超过《补贴目录》确定的最高补贴金额。享受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或在“福康工程”适配辅具使用期内的残疾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可以免费享受《补贴目录》内确定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一)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待遇的残疾人;
(二)农村易致贫边缘户、脱贫不稳定监测户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四)不满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
(五)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
(六)一户多残家庭就业年龄段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第七条 残疾人在《补贴目录》确定的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类型的辅助器具的不予补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满 18 周岁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 1 台助听器;截肢或肢体缺损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与残缺肢体相等数量的假肢;需求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根据评估结果,可一次性申请不同部位矫形器各1具;多重残疾人申请使用年限内的不同类型辅助器具总件数不得超过4件。
第八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流程如下:
(一)申请。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简称申请人),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户口簿、低保户等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申请,认真填写《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在《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乡镇(街道)残联组织不健全的,由县(市、区)残联负责审核。
(三)评估。申请人携带乡镇(街道)残联审核通过的《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到县(市、区)残联确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进行辅具适配现场评估。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经过专业评估后,在《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出具辅助器具适配建议并盖章。因身体原因无法进行辅助器具适配现场评估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开展上门评估服务。
(四)审批。县(市、区)残联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在《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上出具的辅助器具适配建议及其它申请材料,严格对照《补贴目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明确适配辅助器具名称型号和应补贴的比例;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缘由。
(五)适配。申请人持县(市、区)残联审批的《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到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适配辅助器具。享受全额补贴的申请人,直接予以配发;享受部分补贴的申请人,向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缴清个人负担金额后予以配发。
(六)结算。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每月 10 日前,持编制的上月《宁夏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登记结算表》、收存的《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市、区)残联申请拨付上月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资金。县(市、区)残联审核无误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第九条 鼓励各县(市、区)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纳入宁夏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便民服务事项,为申请人提供就近就便保姆式申请代办服务。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依法依规确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与辅助器具适配业务相匹配的假肢矫形器技师、助听器验配师、听力验光师等相关专业人员,在当地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点和相应服务人员,承诺对质保期内非人为故意损坏的辅助器具免费更换或维修。
第十一条 县(市、区)残联应督导当地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设置辅助器具实体体验场所,通过公开向生产经营企业询价(批发价、零售价、结算价等)、参照大型电商平台同类产品售价等多种途径,本着性价比优先、申请人自愿、厉行节约资金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目录》产品价格,建立《补贴目录》产品样品数据库。坚决杜绝虚高产品价格、骗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市、区)残联可依托当地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公共设施,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在当地的服务点提供满足开展适配业务需要的场所。支持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发挥掌握当地辅助器具适配第一手资料的优势,积极参与“爱心接力、循环使用”项目实施,做好废旧辅助器具回收、维修和再利用。
第十三条 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每年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县(市、区)残联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地上年度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残联应立即终止该机构在当地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资格,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残联备案。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招标:
(一)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不接受各级残联组织的检查指导,不执行《补贴目录》有关规定,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
(三)供应的辅助器具属三无产品或来路不明的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该辅助器具的残疾人伤害的;
(四)拒不履行产品保质期内服务承诺,未能及时提供更换产品或相关维修服务,给使用该辅助器具的残疾人造成伤害的;
(五)从事其它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资金应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给予补助。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基本康复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初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基本康复服务资金转移支付给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加大当地基本康复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力度。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资金重点用于为残疾人购置辅助器具,部分用于补贴为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而提供的需求筛查、评估适配、设计定(改)制、适应性训练、维修或回收更换、效果评估、产品配送、咨询转介、宣传教育以及对申请人和康复服务人员等进行培训指导等服务,但不得超过适配服务补贴资金的 20%。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县(市、区)残联应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及时将履行完流程的《宁夏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原件、申请人相关资料、《宁夏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登记结算表》收集存档,督导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也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应发挥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指导工作长效机制,承接实施自治区残联安排的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适配和适应性训练。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必须向申请人详细说明辅助器具的构造、功能、如何操作和维护、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对有适应性训练需求的,应严格按照《补贴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申请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残疾人开展适应性训练。
第二十条 鼓励县(市、区)残联依托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普遍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免费借用回收服务点,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就近就便专业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补贴资金。如发现有此类情况的,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向申请人追回补贴资金,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政策,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享受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的残疾人,因自身身体原因、使用不当、他人过错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甚至死亡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和各级残联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9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7〕95号)同时废止。
来源:银川市西夏区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