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联、发改委等15个部委《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互联网十”、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是指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就业创业能力和意愿、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生产服务劳动的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在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注册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扶持残疾人就业,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摊位店面等。
第六条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5%-12%,缓缴每年申请一次,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第七条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相关部门对其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费用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含10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最高 1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残疾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残疾入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各级财政根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共担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标准为:山区1市9县(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全额贴息,期限最长3年;其它市、县(区)残疾人个人创业担 保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所需资金从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首次创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自2019年1月1日起残疾人首次登记创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治区残联按照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5000元、第三年3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残疾人持续从事灵活就业的,且每年从事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由就业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残联 初审并盖章、县(区)残联复审后,自治区残联按照2000 元/年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三条 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庇护工厂、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户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宁人社发〔2011〕151号)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企业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后,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家庭人均收 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年以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渐退期。
第十七条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 生,按规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 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十八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遣继承人自主创业的,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当地残联应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宁财(综)〔2016〕892号)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各地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企业与残疾人就业机构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库,为社会用人单位开展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提供就业服务,扩大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资源,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扶持项目,履行公示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按年度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及各种补贴的,要追回全部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来源:银川市西夏区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