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纹身店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政务   2024-11-10 12:02   广东  


近年来,医疗美容市场逐渐兴起,大众对美的追求日益增多。社会上生活美容机构、纹身店、养生馆等场所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现象亦随之增加。近期,执法人员对某纹身店非法开展医疗美容一案进行了查处。



案情介绍


清溪执法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纹身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放有激光皮秒机、激光点阵机等医疗美容器械。经查,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相应的医疗美容科目,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激光去除纹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执法机关给予当事人没收激光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美容行为本质上也是医疗行为,属于“诊疗活动”。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求美者作为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选择医美服务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和医生,提高辨别力,确保自身权益,谨防“医美”变“医毁”。



来源: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韩世海

版式:韩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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