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某山泉水销售点擅自取水案

政务   2024-11-12 17:43   广东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机关移送线索,对我镇浮岗村一山泉水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对外销售山泉水行为。经查,该场所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并对外销售,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取水销售行为,限期拆除取储水设备,补缴水资源费,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温馨提示
地表水也是属于国有资源,除少量家用外,必须取得国家许可才可取水,同时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用;群众购买饮用水,必须到符合资质场所采购,上述对外销售饮用水,未经过符合国家要求的专业处理,未进行水质检测,如饮用对人体健康存在很大威胁。



来源: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何秀蓉

版式:傅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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