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企业用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案

政务   2024-11-14 19:28   广东  


案情介绍


执法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我镇一家五金制造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

经查,该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给予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温馨提示
企业有法定义务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得到保障;员工有权利要求企业必须依法保障其职业健康安全,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巨额的罚款。



来源:清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图片源于网络

编辑:何秀蓉

版式:傅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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