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上海二中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行政审判庭经济管理纠纷审判团队收集整理而成,对行政机关向一定区域内发布的告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补正的行为是否可诉等情形进行梳理和回应。
问题之一:行政机关因危房整改发布告知,禁止特定片区的房屋出租并要求限期搬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向一定区域内发布的告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结合告知内容是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进行判断,不宜简单以告知对象不特定为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行政机关针对涉案片区内的特定房屋作出相关告知书,内容为要求即日起不得出租房屋,已租住及暂住人员限期搬离。该告知已经对特定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后续无其他终局性行政决定吸收该告知书内容的情形下,该告知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案片区内村民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
问题之二: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情形应如何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对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情形应依据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在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等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不宜以行政机关不具备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为由,将其归于“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情形予以裁定驳回。
问题之三: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重新提交,该告知行为是否可诉?
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予以补正并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否则即视为放弃申请。但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已明确故未重新提交申请,行政机关也未书面认定其放弃申请或按原申请作出答复。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实际系拒绝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该补正告知行为已经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可以就该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机关在补正告知后又另行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则补正告知为过程性而非终局性行政行为,故不可诉。
问题之四: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未被行政机关列为被征收人的当事人对补偿事宜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私有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因此被征收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在部分案件中,被征收房屋因种种原因未取得不动产权利凭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查明的事实认定了被征收人。如被认定的被征收人以外的当事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可能系房屋产权人,与争议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存在利害关系,其对争议房屋安置补偿事宜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至于其是否系被征收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应经过实体审理后予以认定。
问题之五:行政行为相对人之外的当事人因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因行政行为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具有向行政机关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当事人虽然并非行政行为相对人,但其起诉时提供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与其遭受损害的事实可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般应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机关实施拆房行为导致相邻房屋坍塌,当事人当时处于该房屋内并因此受伤,即使当事人并非被诉拆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坍塌房屋的产权人,但拆房行为所致房屋坍塌与其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未向房屋所有权人主张民事权利,而是就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系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问题之六:当事人先起诉行政协议无效,生效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有效,之后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解除行政协议,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生效裁判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确认协议效力系确认之诉,解除协议系形成之诉,两者系不同诉讼类型,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和要求解除协议亦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先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生效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后再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不属于重复起诉,同时也不属于诉讼标的已受生效裁判羁束的情形,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责任编辑 | 翟珺
文字 | 魏琦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