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公安局围绕食药环违法犯罪领域,持续强化打击力度。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案件回顾:杨某和彭某某长期从事食品制作销售,他们明知食品制作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且杨某还在市场监管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然而,杨某联系彭某某,违法使用工业松香对肉制品进行脱毛处理,而后卤制熟食销售。2024年4月30日,经群众举报,泸定县公安局与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出击,将两人查获,现场查获松香、松香油及肉制品若干。经鉴定,查获的松香及松香油为工业松香,肉制品中也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
经查,杨某、彭某某二人自2023年起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制品200余次,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2024年12月25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对泸定县公安局侦办的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彭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泸定县公安局将持续保持对食药环违法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工业松香为一种化工原料,广泛用于树脂制造、涂料、橡胶、纸张、油墨等行业,长期食用含工业松香成分的食品会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GB2760-2014)所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范畴,《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中明令禁止工业松香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长按二维码 关注平安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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