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通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民生   2024-09-07 14:01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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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通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治工作,充分发挥各乡镇群测群防员作用,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我办制订了《大通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通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3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员在日常防灾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和关键环节作用,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预警防范,进一步夯实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根据《大通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处置工作方案》(大发〔2022〕14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为有效避险地质灾害作出贡献的群测群防员及社会人员给予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三条 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点监测,不定时巡查,并做好监测记录,非汛期每10天定期实时监测1次;汛期每天定期实时监测1次;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时,每天至少开展2次巡查监测,尤其要做好雨前、雨中、雨后的监测巡查,接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并根据预警信息级别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条 在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工作中认真履职,发现山(坡)体裂缝变形扩大、落水洞增多等地质灾害隐患时,第一时间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加大监测频次,做到24小时跟踪巡查监测。 

第五条 要确保手机24小时畅通,及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因更换手机号码、离开监测范围不能巡查监测时,应提前1天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应不定期对群测群防员监测记录进行抽查,并在降雨期间检查各隐患点监测预警员在岗情况;村“两委”做好本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设备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三章 奖励机制 

第七条 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山(坡)体裂缝变形扩大、落水洞增多等地质灾害隐患时,第一时间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定属实后奖励500元;险情发生前及时组织群众避险转移100人以上,经核定属实后给予奖励20000元;组织群众避险转移50—100人,经核定属实后给予奖励10000元;组织群众避险转移50人以下,经核定属实后给予奖励5000元。群众在放牧、巡山等过程中发现山(坡)体裂缝变形扩大、落水洞增多等地质灾害隐患时,第一时间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报告,经核定属实后给予奖励500元。 

第八条 接到上级部门监测预警信息时,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实,并将现场巡查情况及时反馈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馈信息中明确时间、地点、隐患点现状等内容,并详细描述隐患点具体情况及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经核定属实后给予奖励100元。 

第九条 能够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监测部位、监测方法,对所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定时监测、巡查、记录完整,熟练掌握报警信号、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记录方法、群众撤离路线、避险地点等,落实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工作要求,发现险情能第一时间报告并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处置的,经核定属实后给予奖励500元;能按时完成日常巡查任务,及时上报巡查情况,且巡查记录完整、规范的,经核定属实后给予奖励50元/次隐患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通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大通融媒
编辑:童知芍
责编:刘桂英
审核:李国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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