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学术   2024-12-02 22:12   湖北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法发〔2010〕60号)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法律很有用,一起来学习。关注后可学习《民法典》。普及法律常识,汇聚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检索。和律师法学生等法律人同行,每天掌握一个法律技能。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