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消息,《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4日。
本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增加直接投资职责。《管理办法》第十条引导基金公司职责中增加了“可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直投基金或参与组建专项基金等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增加直接投资内容。围绕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重大产业导入,聚焦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对于拟引进落地郑东新区的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未上市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公司可开展直接投资。(1)符合郑东新区重大产业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引领性项目。(2)与省市联动,合力一致引进项目。(3)辖区内重点支持的科研院所、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流程如下:
(1)项目立项:由郑东新区管委会相关招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中原科技城产业导向及产业发展定位对拟落地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报经郑东新区管委会进行股权投资立项。
(2)尽职调查和投资执行:引导基金公司对郑东新区管委会已立项的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方案,经引导基金公司内部决策后,报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提请郑东新区常务会研究拨付资金。
(3)方案实施:由引导基金公司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及落实投资。产业或招商部门落实项目落地方案。
(4)投资后管理及退出: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
完善了直接投资方式相关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1.《管理办法》第四章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增加了:
(1)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按照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安排及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情形(四),对引导基金按照整体评价的原则下,引导基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单个子基金(含母基金实体)或其投资项目发生亏损的。情形(五),其他郑东新区管委会认为可以容错的。
(2)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原则,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3)免责情形下,免责对象当然免责,无需经过认定。
2.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将原容错机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在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二)按照市委、市政府,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中原科技城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等表述修改为“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按照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安排及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3.删除了原容错机制中的“从轻定责”相关内容。
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助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动中原科技城打造国家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城,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部署要求,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基金〔20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放大效应,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对中原科技城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三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生命科学等符合中原科技城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50亿元。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性出资、国有公司出资、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等机制,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第六条 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郑东新区管委会)设立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决策和协调。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郑东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郑东新区管委会及郑州中原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相关领导担任,郑东新区管委会及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委会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安排引导基金预算并拨付出资等。
(二)金融局负责引导基金政策制度设计,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着力推动引导基金规范发展。
(三)郑东新区管委会和中原科技城管委会相关产业或招商部门负责跟踪对接引导基金推介的优质项目落地,向引导基金推介优质备投企业,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开展走访调研活动等。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局,负责落实基金管委会相关决策及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引导基金运行。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的方式对拟提请基金管委会审定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郑东新区管委会、中原科技城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专家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基金管委会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条 郑州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自聘管理团队,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具体实施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对参股基金形成的资产进行投后监督管理,落实返投要求,促进基金招商。
(三)可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直投基金或参与组建专项基金等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四)跟进投资业务。
(五)制定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等相关文件。
(六)根据需要,向参股基金派出人员,监督基金投资和运作。
(七)建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体现投资及损益变动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八)落实郑东新区管委会、基金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将通过其内部决策程序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项目上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直接投资业务由引导基金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方式、跟进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参股子基金投资方式。作为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股权投资子基金”等各类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方式。为直接推动产业落地,根据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部署,对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公司可直接对未上市企业开展投资。
(三)跟进投资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下设的母基金实体可以委托市场化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以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为基础,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营管理母基金实体,对外征集母基金实体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并遴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实体对参股基金的出资决策、投后管理、返投落实、监督考核、退出与清算等工作;接受引导基金公司的监督考核。
(二)基金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注册区域。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原则上应在中原科技城内登记注册。经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引导基金不成为政府类出资人中第一大出资人或出资比例低于基金整体规模10%的除外。
(二)组织形式。子基金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经各出资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四)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引导基金在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提高至40%;引导基金在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50%。
(五)出资金额。引导基金在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单个天使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引导基金在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中的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单个创业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单个股权投资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参与国家级基金出资以及与第三方知名机构近三年发布的相关行业排名前20名的管理机构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的,可适当放宽。
(六)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标的。子基金的投资应当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在子基金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且上一年度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000万元。
(七)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标的。子基金投资决策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7年,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且上一年度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7000万元。
(八)返投要求。开展合作期间,返投主体投资于郑东新区范围内且符合中原科技城产业导向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2倍。返投主体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在管基金或自有资金。
返投主体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投资于郑东新区范围内:
1.新增投资郑东新区辖内企业的。
2.所投资的项目注册地由郑东新区外迁入郑东新区的。
3.投资的郑东新区外被投企业在郑东新区投资设立新机构并实际运营的。
4.投资的郑东新区外被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郑东新区辖内企业的。
5.其他基金管委会认定为投资郑东新区的。
第十五条 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基金管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投资子基金5名)且至少有3个以上相应投资项目的成功案例(含高管团队个人过往案例;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的投资收益率折年化不低于10%)。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根据引导基金公司需要接受引导基金公司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一般在参股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通过清算、减资、退伙、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一定出资比例。
(二)管理费用。子基金对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收取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实缴金额的2%,根据基金规模可适当降低,对于天使、创投类早期子基金可放宽至2.5%。
(三)引导基金公司根据需要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对于违反中原科技城产业导向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具体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四)原则上子基金社会出资人资金到账后,引导基金再出资。
(五)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要求退出:
1.引导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未完成注册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1年的。
2.引导基金出资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1年,引导基金可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其指定的主体全额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
3.子基金未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并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子基金与引导基金达成合作之日起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仍未与引导基金签署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
(七)引导基金公司对子基金施行投资后管理。子基金需按时完成投资进度,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每年向引导基金公司递交年度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引导基金公司每年对子基金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出资、计提管理费的重要参考,发现资金安排中有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不符的情况应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改正或追回损失。
(八)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对子基金决策机构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等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九)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基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八条 在引导基金运营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对引导基金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第十九条 免责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省、市、区安排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原科技城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违反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没有谋取个人私利。没有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按照郑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安排及决策部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省、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形势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波动、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对引导基金按照整体评价的原则下,引导基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单个子基金(含母基金实体)或其投资项目发生亏损的。
(五)其他郑东新区管委会认为可以容错的。
第二十一条 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原则,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免责情形下,免责对象当然免责,无需经过认定。
第二十三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中原科技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和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置激励机制。子基金可在以下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让利。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子基金设定门槛收益率,超过门槛收益率的,可按照适当比例进行让利。子基金到期清算后,股权溢价收益的50%部分由引导基金公司让利给子基金管理团队和其他出资人,让利最高不超过1亿元,具体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二)回购。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已满足返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股权或财产份额。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回购的,且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的,其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回购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具体以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基金资金的,除限期收回基金出资额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共性、整体性原则,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由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公司接受基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其他情形由基金管委会一事一议另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原科技城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郑东文〔2024〕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