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普法小课堂(三)

2024-09-30 22:02   贵州  
利用网络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

一、利用网络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主要有哪些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二、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终   审:黎   静
审   核:梅潇潇
编   辑:尚能宏
来   源: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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