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小法说案 | 结算单签了字,但没盖章有效吗?<2024111期>

政务   2024-11-01 17:59   广西  
建筑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劳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经多次转、分包等原因,施工结算单可能仅有项目经理签字而无公司盖章,劳务者往往因此与用工方产生劳务费结算等纠纷。

今天,茉小法
通过一起真实案例,
帮助大家了解劳务费结算的相关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0日,施某为南宁某小区的公共区域项目装修工程提供木工施工服务。2020年4月22日,施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木工班组施工班组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将南宁某小区公共区域项目的木工施工工程发包给施某,明确了合同单价、施工工期、开工日期、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及义务;林某、吴某作为甲方签约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林某在“区域总”处签名,吴某在“施工员、项目经理”处签名,黄某在“项目部预算员”处签名。

  施某于2020年10月25日将案涉工程交付建设公司使用,经施某与指定人员即第三人黄某结算,确认案涉工程应付劳务费合计642383.38元,建设公司承诺付款且已支付部分劳务费532000元,尚欠79039.2元。尚欠的劳务费因多次催款未果,施某起诉至横州市法院,要求林某、吴某及建设公司支付尚欠的剩余劳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与建设公司签订《木工班组施工班组合同》对案涉项目进行木工施工,施工的时间、如何施工均由建设公司决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依附性较强。此外,施工所用材料由建设公司负责购买,结算的费用根据木工施工工程量计算,施某仅仅是劳务上的输出。因此,本案应是劳务合同纠纷。


关于案涉项目劳务费用是否结算的问题。黄某作为项目部预算员向施某发送“木工-施某.xls”表格,表格已经记载施某施工项目、工程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施某根据黄某发送的“木工-施某.xls”表格,在《收款收据》上签名并发送给林某,林某作为建设公司在广西的区域经理,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林某在庭审中陈述“结算是在2021年10月5日”,施某也表示黄某在2021年10月16日开具了两张《收款收据》,合计的数额即为结算的劳务费。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已于2021年10月16日对项目工程量及费用进行结算确认。故,施某诉请建设公司支付剩余未结算的劳务费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林某、吴某是否应承担共同支付劳务费的问题。林某、吴某在《木工班组施工班合同》上以甲方(建设公司)签约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是履行建设公司的职责。同时,林某在“区域总”处签名,吴某在“施工员、项目经理”处签名,已表明其在案涉项目中的职责,是建设公司在案涉项目上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因此,施某诉请林某、吴某与建设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务费,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施某劳务费79039.42元及利息;驳回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吴某及黄某均是深圳某公司派驻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成本预算的黄某制作了“木工-施某.xls”表格以及两张《收款收据》,作为区域职业经理人的林某在多次微信聊天中对黄某制作、施某签名的《收款收据》未提出异议。因此,黄某、林某的行为属于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且两人的行为均未超出职权权限范围,《收款收据》尽管未经深圳某公司盖章,但其效力应及于深圳某公司。



茉小法
提醒


司法实践中,除了建筑行业的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类案件也有可能存在本案的类似情形,甚至可能出现用工方消极应对劳务者结算要求的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沟通记录、工作职责、劳务履行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对结算单的效力、欠付款项依法作出认定,并不会因为结算单没有公司盖章而直接导致无法付款。


  尽管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单并不会一律认定为无效,但劳务者也应注意:第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对工种、工时、工资标准、付款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第二,若用工方拖欠付款,劳务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催要,明确完成工作量、欠付金额及付款时间,并尽量对账签字盖章。同时注意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多种方式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 | 禤文婷

初审 | 黎相才

复审 | 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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