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小法说案 | 钓鱼佬“空军”相约去电鱼?法院:赔钱还坐牢<2024108期>

政务   2024-10-23 18:06   广西  




金秋十月

正是秋高气爽、水美鱼肥的好时节

小伙结伴相约钓鱼

奈何郎有意、鱼无情

多次“空军”而归后

小伙心生电鱼一计

结果鱼是入了“渔网”,他却入了“法网”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雷某驾驶自有钢铁船搭载电鱼设备、工具到郁江横州市西津水力发电站坝下至横州市横州镇尹屋造船厂江段的水域电鱼11次,累计渔获物1668公斤,非法获利40946元。其中,雷某参与4次,累计渔获物623公斤。

  陈某、雷某的非法电捕捞行为对郁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损害,2023年9月24日至9月25日的电捕鱼作业致使成鱼损失116公斤、幼鱼损失646390尾,为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环境,经评估需放流成鱼116公斤、幼鱼646390尾,市场总报价62996元。此外,二人非法电捕捞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鳠2.32公斤,总价值为1758元。横州市检察院委托专家对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已支付调查评估费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雷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积极实行电捕鱼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雷某协助陈某实行电捕鱼行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雷某到案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雷某已退出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利的40946元,对陈某、雷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雷某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郁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中,依法应承担修复郁江横州市相关江段受损的水产资源的责任和承担赔偿5尾被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鱯的损失。

  综上,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雷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94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雷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6299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雷某共同赔偿被猎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斑鱯的价值损失人民币1758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雷某共同承担调查评估费用7000元。



法官说法

电鱼是毁灭渔业资源的生产方式,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对河内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电鱼是一种高危作业行为,对行为人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必须严厉禁止打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否则,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END


编辑 | 禤文婷

初审 | 黎相才

复审 | 谢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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