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买卖中,双方为了方便交易,维持长期合作关系,往往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导致货款无法及时结清,在后续追讨货款时产生纠纷。此时商家仅凭自制的记账单,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让我们看看,
横州市法院在审理一起
因出售饲料、鸡苗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
郑某经营一家批发兼零售饲料店,潘某经营养鸡生意。潘某在郑某店里赊购饲料以及鸡苗。郑某将潘某每次购买饲料、鸡苗的款项,及潘某支付饲料、鸡苗的款项自行记录在本子上。其间,郑某多次叫潘某到店对所欠款项进行结算确认,但潘某以没有时间为由一直没有到店进行结算确认。
为此,郑某定期将潘某所欠的款项情况通过微信发给潘某。经计算至2019年4月,潘某尚欠饲料、鸡苗款共44.89万余元。郑某多次向潘某追讨所欠货款,均被潘某以没有进行结算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诉请法院要求潘某支付尚欠的货款。
法院认为,潘某向郑某购买饲料、鸡苗,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交易习惯,郑某提供的《结算登记》是潘某赊购饲料、鸡苗后,郑某一笔一笔记录在本子上,从双方的交易过程看,双方是认可该计算方式的;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郑某多次将记录的情况通过微信发给潘某,并要求潘某对记录的情况进行对账及到店签欠条,但潘某没有对账进行结算,也没有正面回应所欠的货款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从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潘某对郑某多次提出尚欠货款总额没有异议来看,足以认定潘某尚欠郑某货款金额为44.89万余元。因此,郑某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在货物、服务等各类交易中,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同时,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都应尽量在现场当面结清货款;对于赊账或延后结账的,应写清拖欠货物的数量、价款、支付时间等关键信息,保存好书面合同、发票、对账单、欠条等交易凭证。
编辑 | 禤文婷
初审 | 黎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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