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某外卖平台送餐员,苏某某每天向某保险公司缴纳2.5元购买意外险。根据保单,被保险人为苏某某本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项下保额为60万元;起保时间为骑手第一次接单时间,止保时间为次日1:30。2023年4月25日,苏某某在送餐途中经过路上深坑不慎摔倒受伤,导致腓骨和踝关节骨折。经鉴定,苏某某伤情构成伤残10级。之后苏某某依据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主张苏某某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从而不承担保险责任。苏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按60万保额的10%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1000元。
事先为外卖员购买保险是一种有效减轻、弥补外卖员送单过程中各种意外伤害对外卖员及其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方法。在保险购买过程中,外卖员难免因为疏忽,不注意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具体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部分,等到意外事件发生后才发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从而利益受损。因此,为保障保险合同中相对弱势方的外卖员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外卖员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等注意以下几点:
编辑 | 禤文婷
初审 | 黎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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