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主播签约经纪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文摘   2024-09-08 10:26   广东  


网络主播应聘经纪公司

几个月后公司无故拖欠工资

主播争取权益未果后

选择诉至法院

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

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一起来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结的这起主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初,小王通过应聘成为某传媒公司的网络主播,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约定小王每天须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时间、场地及账号上直播演艺,工资按月发放。


  然而,自7月起,传媒公司开始单方面降低工资计算比例;8月,公司无故延迟发放工资,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资。半个月后,她再次询问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年后才能发放。


  2023年2月初,小王争取权益未果后,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传媒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工资与提成差额。


  传媒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代理合同》,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方诉请的工资拖欠部分数额不当;公司下调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台提现税收发生变动,且小王对此比例并无异议。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时,应结合身份关系性质、收益分配方式等,就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场地直播、获取打赏,其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组成。


  其次,小王直播所获的收益由公司入账后再分配,不具备自主权。


  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监督、管理、约束。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代理合同》虽非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财产从属性等特点。


  综合有关证据,嘉定区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传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资6万余元。由于原告最初未对下调提成比例表示反对,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数字经济、“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直播、快递外包等新就业形态层出不穷,对劳动合同法法律适用产生了新的挑战。新业态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各方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新的议题。


  一、审视劳动关系:秉持“在里不在表”原则


  新业态各方主体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须穿透合同形式叩问实质。


  本案中,主播小王需要至公司提供的场地、按照固定的时间进行直播演艺,且每月固定发放工资报酬,双方之间显然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一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秉持“在里不在表”的原则,不仅需要考察协议名称,更要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工作内容,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关系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等特征,进而实质性判断相应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个案认定需要听取双方对于双方关系的意见陈述及双方实际履行时的状态,并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厘清事实并加以判断。


  二、新业态下用工主体:应规范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具有保护劳动者的天然属性。其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了合同双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一些新兴行业为了规避自身义务,增设自身权利,或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不甚了解,或妄图逃避法律规制,通过签订演艺经纪等无名合同,行劳动合同关系之实。需要提醒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规避自身义务行为被法院识别后,反而可能会增加其他法定义务,例如假借演艺合同、合作协议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因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因,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之果。


  因此,新业态下的用工主体,应结合本行业特点,实事求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合作者订立合作关系,便于双方之间法定权利与义务明晰,便于新业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主播:充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


  为减少劳动关系确认纠纷、降低签约解约时的法律风险,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明确合同性质与自身的权利义务。此外,可以通过审查具体条款是否反映出工作自主权、经济从属性与人身依附性等特征,进一步判断合同是否具备合理性。


  审查合同时,劳动者需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工作时长、内容、薪酬结构、解约条件与违约金等关键条款,避免条文内容模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等情形出现。必要时,也可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了解行业合同规范等方式,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识别条款背后的潜在法律风险,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在实际工作时,对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考勤排班、工资发放、培训开会等,做好留痕和证据保留,以备不时之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注:本文转自 中国普法公众号 2024.9.7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文字:赵振芳

摄影:蒋凯雯

编辑:张瀚罡

审核: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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