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888元买龟被罚12万余元 提诉后改罚4万余元

时事   2024-11-30 23:07   广东  
11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关于购买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被罚的案例。
2021年7月,吴某出于个人爱好,以888元网购一只绿海龟。同年8月,江苏省某公安机关在侦办另案过程中发现吴某网购涉案海龟,遂以其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立案侦查。
经司法鉴定,涉案海龟为绿海龟幼体,属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价值2万余元。该海龟养育状态良好,于案发后被移交专业机构养护。当地检察机关以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为由,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交广东省主管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某海洋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处以1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违法犯罪情节轻微,且违法行为已纠正。某海洋执法大队所采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保护等级确定处罚幅度,相较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2021年11月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鉴定价值确定处罚幅度,处罚金额较高;且江苏省相关行政机关对吴某同案人,作出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吴某是装修工人,还需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过重的行政罚款将使其家庭陷入困境。经综合考量本案行政处罚幅度偏重、吴某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决定适用行政调解方式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将罚款金额调整为4万余元并限期一次性缴清,广州海事法院据此作出行政调解书。吴某已依调解书按时缴清罚款。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赵静明
校对:陈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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