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意外入镜店家直播间,获赔500元

时事   2024-11-27 22:02   广东  
小虎(化名)开了一家火锅店,平时喜欢在店里做做直播,想以此招揽生意。没想到顾客小山(化名)的一次意外入镜,引来了纷争,最终还闹上法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例,法院判决小虎对小山的肖像权构成了侵犯。
据悉,事发当天小虎正在店里直播,介绍着自己的火锅,还打开了后置摄像头,对着火锅店的logo和菜品,直播店里的实时情况。
当时,顾客小山正和朋友在店里聚餐。当小山走过店内通道时,发现收银台附近设置了一台直播设备,走近一看,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小山十分生气,找到小虎进行理论,两人发生争执。小虎表示,小山完全可以走其他的路,避免进入直播范围。
小山一怒之下把小虎起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同时还遭受了精神伤害。小虎觉得,在店里直播只是为了介绍菜品,自己也在小山提出异议后及时关闭了直播,小山这样做就是故意找麻烦。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聊天记录、视频等证据,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经审理认为,小虎进行直播宣传商业活动时,在未获得小山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山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小山肖像权的侵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小虎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小山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三日。如不履行,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小虎负担。同时,判决小虎向小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商家通过直播真实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肖像权。商家要想拍摄顾客消费场景,应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征得其同意。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进行直播、拍摄,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停止拍摄、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来源:现代快报(记者:徐晓安)
编辑:卢慧瑜
校对:冯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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