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等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加装防撒漏装置,做到密(封)闭运输,杜绝沿途遗撒。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活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由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超载、无牌无证、未年审、报废、未投保及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相应的处罚。其中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运营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注: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罚款金额为两倍保费。)
四、拖拉机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有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违法行为,由浦北县农业农村局采取重罚、强制报废等措施。擅自改装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拖拉机从事客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载物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由浦北县农业农村局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造成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如发现在前述区域倾倒垃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浦北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如发现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浦北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浦北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移交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达刑事立案标准,触犯刑法的,移交浦北县生态安全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鼓励广大市民对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浦北县生态安全局(电话:0777-8216778)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12日
来源丨浦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