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的账户被冻结了,公司运行困难,可不可以用其他财产来作置换?
近日,泸县法院以“保全+置换”相结合的灵活措施,成功化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案件情况
2021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总承建乙公司“泸县XX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施工”项目,并约定了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和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第20期的进度款,也未退还保证金,故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进度款、退还保证金,并申请冻结乙公司的账户。乙公司收到传票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和拖延工期的违约金,并申请冻结甲公司的账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分别采取了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公司的账户出现运行困难,遂提出申请以本案中对乙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作为置换财产,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随即对甲公司的置换申请进行仔细分析研判,反复核查,发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同时,结合合同中暂定的总价款和乙公司已付的进度款,初步表明乙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工程款远大于甲公司被冻结账户的财产价值,故同意变更冻结本案中甲公司在乙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解除了对甲公司账户的冻结。乙公司申请复议,法官经审查,驳回了乙公司的复议。
置换保全财产后,承办法官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鼓励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分歧。最终,甲、乙两公司分别自愿撤回起诉和保全申请,双方自行达成乙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的协议。同时,甲公司配合乙公司完善支付进度款的相关手续。
“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后期债权实现,并非刻意为企业生产经营设置‘拦路虎’。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审慎运用保全措施,平等保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全面考量保全变更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承办法官苏薇说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人民法院全方位的司法服务保障。泸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优质高效解纷理念,聚焦辖区企业之困,关注营商之难,积极探索多种灵活的工作措施,努力为企业“松绑”,护航企业轻装上阵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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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丨苏 薇
编辑丨马 艳
审核丨陈 柯
签发丨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