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8月8日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11号公告)。盘锦市公安局现就烟花爆竹燃放事宜安全提示如下:
《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全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制度。
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油田重要设施、苇田、稻田、林地、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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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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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