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和小丽离婚时约定儿子归小丽抚养,大林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因儿子小升初,开支有所增加,小丽的收入已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开支。这种情形下,小丽能否要求大林支付抚养费?
——可以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条规定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请求“合理”数额的超出原协议的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丽与大林协议离婚时就抚养费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妨碍孩子向父亲提出必要、合理的抚养费请求。鉴于目前实际抚养费用及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小丽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开支,小丽据此可以儿子的名义向大林主张抚养费。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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